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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病假工資規定
西安病假工資規定及西安病假工資計算
西安從5月1日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閻良區
執行一類工資區最低工資標準: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8元/小時。
長安區、臨潼區、高陵區
執行二類工資區最低工資標準: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3.7元/小時。
周至縣、戶縣
執行三類工資區最低工資標準: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6元/小時。
藍田縣
執行四類工資區最低工資標準: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1.9元/小時。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但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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