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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于婚假的規定
導讀:本文介紹的是婚姻法關于晚婚婚假的規定。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1、婚假天數:通常按3天計算。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2、晚婚假天數:各地晚婚假總天數10-30天。
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系),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數規定應按最新文件。
天數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訂《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時有調整。
4、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以上是婚姻法關于晚婚婚假的規定,根據規定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如果婚假期間遇上公休假或法定假,婚假天數不可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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