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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敲詐勒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犯敲詐勒索罪的(以1000至3000元為起點),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為起點),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釋[2000]11號
【發布日期】2000-05-1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11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