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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怎么休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晚育 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3.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7天。
4.育婦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延長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5.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6.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7.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8.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護理假、產假期間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工齡計算、晉升、調級。
結婚法定年齡是多少?結婚形式是什么?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我國長期以來存在著大量的事實婚姻現象,即男女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這是因為受到我國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也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婚姻登記手續。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只有進行結婚登記才是結婚的唯一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