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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工傷鑒定標準細則
國家頒布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以下簡稱“新標準”)將于1月1日實施。為做好新標準的平穩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實施修訂后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81號),現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新標準實施后,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的勞動能力復核鑒定、再次鑒定(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或者復查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鑒定。
二、新標準實施前,已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核鑒定、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但尚未作出鑒定結論的,新標準實施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鑒定。若因標準發生變化導致鑒定級別低于原標準的,按照就高原則作出鑒定結論。
三、新標準實施前,已依照《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核鑒定,并在新標準實施后,對該復核鑒定結論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鑒定。若因標準發生變化導致鑒定級別低于原標準的,按照就高原則作出鑒定結論。
四、新標準實施前已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新標準實施后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及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復核鑒定但未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且復核鑒定級別發生變化的,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自作出復核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作出相應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計發標準,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最后一次的鑒定結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