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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標準2016
標準將涉及訴訟的人身損害傷殘鑒定都統一在一個架構內。業內專家指有關傷殘評定的鑒定意見作為證據將更加規范統一
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下稱《分級》),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適用于全國范圍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業界專家指出,長期以來中國各地司法鑒定標準不一,造成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分級》將規范中國司法鑒定業。
聘才小編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將被廢止。2017年1月1日后,上述《分級》標準將替代《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這意味著,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雇員損害等所有人身損害致傷的鑒定標準統一適用該標準,但工傷仍適用工傷鑒定標準。
《分級》分為正文與附錄兩部分。正文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則、致殘程度分級和附則。根據損傷后人體功能喪失比,《分級》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十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
《分級》還規定了傷殘鑒定的原則和時機,規定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鑒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認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
在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北京市司法鑒定業協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院長常林介紹,長期以來,中國有關人身損害傷殘等級的評定和鑒定缺乏統一標準,存在相同損傷因諸多原因導致鑒定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嚴重損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引起當事人與社會對司法鑒定科學性的質疑,也會造成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現象的出現。
“之前的標準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工傷標準,一個是交通事故標準。大部分省份適用工傷標準,也有部分省適用交通事故標準,各地標準不一造成鑒定結果的不同。”
常林以肘關節骨折為例分析說,適用北京的標準可能鑒定為九級,即20%傷殘,但若適用內蒙古的工傷標準,鑒定結果可能會變成30%,甚至40%傷殘。
傷殘鑒定標準不統一,給訴訟當事人帶來困難。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從事醫療糾紛的修明賀律師表示,不同地區法院的鑒定標準不一致,鑒定的殘疾等級就不同,審判結果有著實質差異,“比如,原告既可以在北京起訴,也可以在河北起訴,不同的起訴地點鑒定標準不同,殘疾等級結果也是不同的。”
其次,在沒有統一標準的前提下,法院委托給鑒定機構時要求適用交通事故殘疾等級標準,“但當事人表示這個案子不是交通事故,為什么要用這個標準?對法院的委托標準存在質疑,也成為了不信任司法的根源。
在修明賀看來,《分級》文件出臺后,全國的鑒定機構適用統一的標準,簡化了鑒定委托過程中的標準適用手續,且各地鑒定機構運用同一套鑒定標準所出具的報告適用范圍更廣,可以被更多省份的法院采信,這對于司法鑒定行業鑒定水平的整體提高也有促進作用。
常林表示,《分級》有利于保障人身損害賠償的科學性。“《分級》看似是法醫學或者醫學標準,但在研制標準的過程中,必須回應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必須解決人身損害賠償中復雜的與醫學科學關聯的法律問題。”
常林指出:在這些原則指導下制定出的《分級》標準,盡最大可能保障人身損害賠償的科學性,其作用有三:一是可以提供可靠的科學證據,保障案件順利審理;二是為立法和相關法律的完善提供可借鑒的科學依據;三是將穩定成熟的新技術新方法引入傷殘標準,持續提升服務的科學能力。
《分級》的實施會增加調解訴訟的可預見性。常林稱,一個統一而又明確的《分級》標準,可以讓雙方當事人在訴前通過咨詢或鑒定了解重要證據,對調解結果或訴訟判決具有極強的可預見性,也可以減少司法鑒定人員條文理解的歧義,增強了鑒定人之間出具鑒定意見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