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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答辯狀
民事訴訟答辯狀如何寫? 以下是pincai小編收集的關于《民事訴訟答辯狀》的范文,僅供參考!
范文一:民事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按被答辯人人數確定份數)。
范文二:民事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馬某, 委托代理人:張xx 被答辯人:王某, 因被答辯人王某訴答辯人馬某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在本案中,被答辯人所稱我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不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一、我
答辯人:馬某,
委托代理人:張xx
被答辯人:王某,
因被答辯人王某訴答辯人馬某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在本案中,被答辯人所稱我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不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一、我在主觀上并無過錯,并且已盡了法律上規(guī)定的相關注意義務與告知義務,被答辯人所稱的侵權行為在主觀要件上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被答辯人王某2010年1月10日出去溜達一事,我曾予以勸告,告知其天剛下完雪,路滑,不讓其外出,但其不予理睬,仍然執(zhí)意外出。此事有證人李福為證。因此,作為快樂晚年公寓(gongyu)的老板我已盡了安全告知義務,同時由于被答辯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備這一生活常識,明知在其身體有殘疾的情況下,不顧自己腿腳有傷,雪天路滑外出有可能發(fā)生意外這一事實,仍然堅持柱雙拐外出進行這一危險行為,以致發(fā)生凍傷的后果,而發(fā)生凍傷后未能及時與我或其父母聯(lián)系,又未能及時打電話報警,且在其附近有正在營業(yè)的超市,其仍未尋求幫助,而是在發(fā)生嚴重后果之后才聯(lián)系相關人員,其個人具有嚴重過錯,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在其出走后我通過各種尋找他,并通知了其父母,這有通話記錄為證,因此,我在主觀上并無過錯。
二、我對被答辯人王某的腳部凍傷并未施加任何違法行為,并無民法通則上所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必須有違法行為的法律要件。
被答辯人王某所稱其在7時許在公寓外叫門一個小時爬進公寓的說法是沒有依據的,因為我公寓的大鐵門之內有一個門斗(為擋風避寒所用),門斗里面是折疊門,且沒有鎖上,一推即可進入,當時屋內有人,但未聽到叫門聲。此事實有證人證言予以佐證。故被答辯人稱其叫門一個小時的說法顯然是荒謬的。此外,即便其在門斗內未進入屋內,也不可能發(fā)生凍傷。我想提醒一下,被答辯人只是腳部凍傷了,反而面部和耳部均未凍傷,這是令人不解的。庭審筆錄顯示被答辯人出走時天氣不冷,同時其自己可以住雙拐走,并且到了轉盤處,往回走,不可能走四五個小時,被答辯人前后說法不一致,值得推敲。
三、我在被答辯人外出之前進行的勸告和其發(fā)生凍傷后果之間并無因果關系。
我正是出于保護被答辯人王某的身體健康才對其進行好言相勸,而其無視我的好言勸阻不顧身體狀況和天氣仍執(zhí)意外出,發(fā)生體力不支走不動,并摔倒于外面馬路,從而發(fā)生拐杖損壞,棉鞋丟失,腳部暴露于外面,才導致其凍傷這一后果,該損害后果是其自己行為造成的,不能把此損害責任盲目推加給答辯人,這是不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與原則。因此,我作為公寓老板對于住戶的相關注意義務已經履行,并未侵犯其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
四、我說明一下在案件事實上有許多值得推敲的部分。
1、被答辯人在其所謂于1月10日受凍傷后的43天后(即2月23日)才住院,不符合常理。若果真因為10日凍傷,被答辯人會立即去醫(yī)院治療,怎么可能等到43天以后才去醫(yī)院治療?換言之,這43天內被答辯人因為其他原因而導致受傷住院是完全有可能的;同時剛剛發(fā)生損傷時是完全可以以較小代價將損害彌補,而被答辯人卻耽誤最佳救治,實屬惡意擴大病情,希望法官秉持公平正義之理念,辨明是非真?zhèn)危鞒稣_裁判。
2、根據王某的父親所說,其在路上曾遇到其子王某,明知其子有殘疾,卻未在雪天路滑的情況下將其安全送回。我公寓在被答辯人外出后曾打電話告知其父,其父理應保障其子王營安全順利返回公寓,反而卻不顧父子情意,對其置之不理,這是令人難以理解的,另一方面他父親見到他后,未管被答辯人,也說明被答辯人當時思維意識行為都很正常,且此后被答辯人在庭審中承認曾去過燒烤店,在那里是否飲酒值得懷疑。
3、我公寓接受的住戶是生活能夠自理的人,公寓負責住戶的吃飯和洗衣服,對于神志清楚、意志自由的被答辯人的外出公寓無權干涉,在已經明確進行勸阻未果之下,其仍堅持外出,并且在馬路摔倒后不能行動,從而使自己腳部受傷,公寓不應負責。
4、如果被答辯人真的無法進屋,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完全可以打電話或向公寓對面的超市求救,不會導致?lián)p害后果的發(fā)生乃至擴大,因此,可以斷定,被答辯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之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的事實和理由,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事實與法律,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此致雙陽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馬某
20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