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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春節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2017年春節加班工資怎么算,2017年加班費如何計算呢?以下是PINCAI小編整理的2017春節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信息,歡迎翻閱哦!
春節的法定假日共有3天。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除夕和初四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按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等于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2017春節放假安排
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2日調休,放假7日。
1月27日(星期五,農歷除夕)、1月28日(星期六,農歷正月初一)、1月29日(星期日,農歷正月初二)為法定節假日
2月3日(星期五)、2月4(星期六)日照常上班。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法定假日其他休息天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節假日調整后的月計薪天數一般為21.75天。以一個約定月薪為60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6000元除以21.75天即275.86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法定假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于275.86元的3倍即827.58元的加班工資。
法定假日以外的休息天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此外,對于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春節長假即將到來,如果勞動者選擇堅守崗位,加班工資該怎么算?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月7日~2月13日放假調休,共 7天。
其中,2月6日(除夕)~2月8日(初二)為春節法定節假日,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2月9~13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此外,由于今年除夕并非法定節假日,當天加班不享受加班費。
結合案例對多種情形進行了分析
不得以調休拒付
【典型案例】李先生老家在外地,考慮到回老家過年需要一筆不小的費用,而留在單位加班有加班費可拿,就主動申請春節加班,單位遂安排他加了7天班。在他向單位索要加班費時,單位卻提出可為其安排7天調休,不再支付加班費。
【法官釋法】法定節假日與休息日是有區別的,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單位可以安排補休;但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單位必須向其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加班費,不能以調休的方式拒不支付加班費。本案中,加班的7天有3天是法定節假日,這3天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其余4天,如果單位安排進行調休,可不必支付加班費,如果未安排調休,則必須向其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時工資標準200%的加班費。
慰問金不能代替
【典型案例】小王在一家服裝廠工作,為了趕訂單,單位安排小王及部分同事在春節假期加班。大年初一早上老板給大家拜年時,給每位加班人員派發了800元紅包。假期結束后,小王詢問加班費時被告知:老板已派發紅包,故按照正常上班標準發放工資,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費。小王算了一下,自己加班7天至少應拿到加班費1300余元。
同樣~中秋節,方某和同事被公司安排加班,事后公司用發放食用油、月餅等過節禮品代替支付加班工資。
過節發實物或節日費,都是因節日而發,屬于過節福利。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犧牲節假日堅守崗位的專項補償,屬于勞動報酬,必須以貨幣形式給付。因此,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來沖抵。
【法官釋法】一些用工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期間安排員工加班后,會以派發紅包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費。如果單位明確所給付的紅包是加班費性質,其數額可高于法定最低應支付的加班費標準,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標準,否則,不足部分應予補足。如果紅包是向員工發放的獎金或慰問金等,則此紅包不能折抵加班費,還應另行支付加班費。
加班變值班屬違法
【典型案例】國慶節前夕,身為營業員的林某接到所在公司“國慶節值班通知”,無奈只能在10月1日至3日“值班”3天。林某之后領取了150元的值班費,當時林某就覺得怪了,值班比平常上班還累,卻只換來了150元值班費。他想不通,便與公司經理理論,認為公司該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可經理說:“什么加班費,這是值班,每天就只有50元值班補貼。”林某隨后在網上查閱勞動法律、法規,他認為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討回公道。林某遂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足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費。仲裁委受案后進行了開庭前調解。經協商調解,該公司補發了林某的加班費700元。
【法官釋法】有的單位通過內部規章等方式,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期間值班,并按照等于或略高于日常工資標準支付值班費。但值班和加班是不同的概念,法院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生產或經營任務,如果只是為了規避向員工支付加班費而偷換概念,屬違法行為,此時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計薪天數上做手腳
【典型案例】張先生每月工資為3000元,國慶假期他一共加班7天,單位向他支付加班費1700元。單位是這樣計算的:月工資3000元,一個月按照30天算,平均日工資100元;法定節假日的3天每天300元,休息日的4天每天200元,已足額發放。
【法官釋法】一些用人單位給員工計算加班費時,會采用一些對員工不利的計算方式,從而達到少付加班費的目的。如張先生的單位按照一個月30天的計薪天數確定其日平均工資,而沒有按照法定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張先生應當拿到2344.83元,單位少向其支付了600多元加班費。
根據相關規定,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這樣日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企業按每月30天的計薪天數計算,這樣加班工資就會無形“縮水”,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此外,按照規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企業拒不支付的,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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