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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節假日加班工資怎么算
時下我們已經迎來了12月,還有不到1個月的時間,2016年將成為過去。那么2017節假日加班工資怎么算你?以下是PINCAI小編整理的2017節假日加班工資怎么算信息,歡迎翻閱哦!
2017節假日加班工資怎么算
日薪資=月薪資÷21.75。法定節假日的三倍工資即:日薪資×3。
法律依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勞動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工資基數怎樣確定?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于何種項目屬于工資范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于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于不明確的規定。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于工資組成部分。至于企業偶爾發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此外,關于加班費還應該知道的情況有:月計薪天數,21.75天;每天工作時間不超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44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個小時;平時加班,支付1.5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需支付300%的工資。
不得強迫員工加班
節日期間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征得員工同意,否則員工有權拒絕加班。
省勞動保障維權中心相關人員提醒勞動者,要注意保留加班的證據,如果員工拒絕加班,單位不發加班工資,但也不能倒扣正常工資。
此外,一些單位、企業習慣在春節給員工發過節費,其往往被當做員工的加班工資。對此,有關人士表示,春節過節費和加班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對員工一年工作的肯定和褒獎,類似于年終獎,但并不能代替加班工資。
“超時加班”可舉報
還有一點要注意:如果春節期間連續7天加班,屬于超時加班,違反勞動法規,不但員工有權拒絕,還可以舉報。如果員工舉報,單位將為此受到處罰。
這是因為,《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指出,“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無論員工是否同意,超過法定加班時間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如果單位違反該規定怎么辦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缺斤短兩”可維權
此外,如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加班工資,或者用人單位在加班工資上“缺斤短兩”,勞動者可通過三種途徑維權:
一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或撥打人力資源社會保險咨詢電話12333進行投訴。
二是因支付加班工資引發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及補償等。
三是就近到省勞動保障維權中心設立的“勞動保障維權服務站”進行法律咨詢和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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