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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有什么法律后果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應搬離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租客仍然繼續居住,那就表示雙方默認了兩者間的無固定期限租賃合同關系,也就是說,一方可以隨時終止終止合同關系。如果原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租客不續租的,應立即搬離,如果繼續居住的,房東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遷時,可要求房客立即騰房。
租賃合同未到期的,應對租客予以相應的補償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房東要求租客搬離,那么,可認為是房東要單方違約,要支付房客違約金。由于租賃合同未到期,臨時通知房客搬遷,可能會對齊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響,房東應該對房客做出一定的補償。
違約金的形式: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知識拓展:房屋租賃轉租
1、房屋轉租的概念: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2、轉租的效力: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轉組之后,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租賃人賠償損失。
3、轉租合同的從屬性: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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