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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抵押權生效與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區別
在辦理個人借款合同公證中,多數當事人都把不動產抵押權生效的要件看成抵押合同簽字行為的完成,在他們看來,只要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了不動產抵押合同,則他們的債權就會得到保障,然而這種觀點并不正確,而且對債權人來說也存在著不能優先享受抵押物賠償的風險。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抵押人以不動產作為抵押的,抵押權自辦理登記時生效,以生產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一些特殊物品提供抵押時,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抵押權生效的要件為登記;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可知,合同以雙方簽字后生效為要件,因此二者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區別,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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