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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單在貿易實踐中的特征與運用
海運單在貿易實踐中的特征及運用
摘 要:海運單作為一種新的運輸機制,具有提貨簡便快捷的特點,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它的出現在某種程度上解決了近洋貿易中提單晚于貨物到港的問題,但由于海運單出現的時間與提單相比十分短暫,在實際業務中難免存在一些問題,貿易實物界人士要充分了解海運單的優點和問題,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權衡利弊有選擇地運用。
關鍵詞:海運單 提單 UCP600
海運單是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造船技術的提高與航海速度的加快而產生的一種運輸單證。它雖然已產生有30余年,但是與海運提單數百年歷史相比,年輪實在短淺。由于人們對其認識生疏,加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十分完備,因此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海運單未能發揮出其應有的巨大作用。尤其是在我國,對海運單的使用率極低,我們應該了解它的'特點、相關的法規以及在貿易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這對于我們在貿易實踐中正確地運用海運單會有很大幫助,進而促進進出口貿易的蓬勃發展。
一、海運單的產生背景
1.運輸技術的提高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科學技術飛速發展,新科技被廣泛地應用于航海領域,使船舶的安全性能大大提高,航海的速度大大地加快。集裝箱運輸方式的迅猛發展,世界各大港口裝卸設備的現代化,使得港口的裝卸效率提高,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所需的時間大大縮短。因而經常會出現代表貨物的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情況,尤其是在近洋貿易當中,這種現象就更加普遍。由于提單的制作流程冗長而復雜,造成貨到而提單未到的情況,使得買方無法及時提貨。這不僅給港口造成貨物滯留的情況,而且也給買方增加了額外的費用和風險。為了解決這種難題,貿易界出現了銀行擔保提貨、電放等“偏方”,這種方式不僅違反了提單“見單交貨”的原則,而且還會造成在發生貿易糾紛時,當事人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嚴重后果。
2.傳統的以船舷為界的交貨界限有所改變
20世紀70年代以來,集裝箱運輸方式風靡全球,被人們稱之為運輸史上的一次革命。隨著運輸技術的不斷革新,特別是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方式的迅速發展,使得傳統的海洋運輸由以往的“港至港交貨”,變為集裝箱“貨運站至貨運站(CFS to CFS)”或“堆場至堆場(CY to CY)”,以至于發展到“賣方庫門到買方庫門(Door to Door)”的交貨方式。在這種情況下,以“船舷”為界的傳統交貨方式有所改變,而提單的出具仍然要等到貨物上船后才能辦理,這種傳統的提單流轉程序難以滿足國際海運發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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