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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罪的法律常識
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相關知識:聚眾斗毆民事訴訟
(一)聚眾斗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的,聚眾斗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二)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及死亡行為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眾斗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為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數額。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眾斗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聚眾斗毆是一種傷害行為,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造成了對方人身損害的,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外,還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刑法對聚眾斗毆罪的處罰最高為10年有期徒刑,但只處罰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
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罪怎么判
一、未成年人聚眾斗毆怎么判?
第二百九十二條
1、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相關說明:
(一)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余人則不為罪。
(二)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為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不知道小編的解答是否能夠帶給你一些幫助呢,未成年人犯罪事關重大可能會影響一個孩子一生的前途,還是希望大家能夠咨詢我們的的在線律師,這樣能夠更全面的解決發生的問題,能夠最大的維護孩子的權益。
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罪如何處理
聚眾斗毆是一種為了保護他人與社會的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一般這種行為為了不正當的利益,往往給自己和他人造成巨大的傷害。下面,就簡要講述一下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具體刑事處罰。
法律咨詢:
因個人恩怨對方聚眾對本人進行毆打,本人應忍受不住拔刀進行了防衛,遂被捕,請問我會留案底嗎?毆打持續了十幾分鐘,對我也造成嚴重傷害。可我只有十四歲,而且對方都是已成年的,他們跑了,我被捕了,這樣算嗎?
律師回答:
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會留有案底。已滿14周歲,未成年,可以不被留犯罪記錄。
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刑法》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將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聚眾斗毆犯罪屬于刑法分則第六章中的一種,所以可以等到明年1月1日之后,積極向檢察機關申請附條件不起訴。這樣以后就不會留下案底。
總之,如果你有相關問題,簡單地依靠咨詢時沒有辦法處理的。在很多情況下。面對聚眾斗毆這類對社會危害較為嚴重,特別是未成年人參與的犯罪中,其實際情況都要根據具體的問題來處理。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解答。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傷害。
什么是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斗毆罪的區別?
一般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也會遇到打架斗毆的情況,會對相關當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遇到此類情況時,當事人該如何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而尋釁滋事與打架斗毆又有什么區別呢?下面,就簡要講解一下聚眾斗毆與尋釁滋事的問題。
一、聚眾斗毆罪的立案標準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斗毆,并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斗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斗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斗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二、聚眾斗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有人認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肆意挑釁,起哄搗亂,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這一概念將尋釁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場所是不正確的。聚眾斗毆型與尋釁滋事型犯罪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第一,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不同。單方聚眾斗毆型犯罪常帶有報復性,往往是對方有人與己方發生過矛盾,從而聚集多人,欲以毆打對方的形式重新奪回利益或臉面。而多人合伙尋釁滋事更多的是為了打人取樂,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明確理由,無確定目的。在實踐中,從主觀動機這一角度可以比較明顯地區分兩罪。
第二,犯罪的時間、地點、對象是否確定。單方聚眾斗毆型犯罪往往表現為有組織、有策劃的行為,對斗毆的時間、地點都事先確定,犯罪對象也僅限被斗毆方。多人合伙尋釁滋事型犯罪的犯罪對象隨意性較大,往往表現為隨意糾集幾個人,不分時間、地點、方式,見人就打,被打者往往不知被誰打,為何被打。
第三,暴力程度的要求不同。聚眾斗毆罪對暴力程度沒有要求,只要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即可構成本罪。毆打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則要達到“情節惡劣”的要求。
總之,遇到此類問題,要從不同的方面去考慮,結合事情的實際情況去探討具體的問題。當然,如果你對相關的情況的確摸不清,并且遇到與當事人協商無果的,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最大限度上保護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并向法院提起訴訟。接受法律的援助。
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罪幾年?
一、聚眾斗毆罪的相關法律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聚眾斗毆1次,雙方參與人數達到5人,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聚眾斗毆3次的;聚眾斗毆雙方達到20人以上、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1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1人,可以增加3個月-6個月刑期;
(3)聚眾斗毆次數超過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4)聚眾斗毆人數超過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6)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二、未成年人聚眾斗毆量刑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2)聚眾斗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斗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自首情節、屬于脅從犯的,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致力于解決各種法律問題。歡迎大家前來咨詢法律問題,我們將為您的法律權益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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