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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設備對外投資都會涉及那些稅
1、征企業所得稅
國稅發[2000]118號第三條規定,“(一)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二)上述資產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作價投資入股,應按規定繳納企業得稅。
2、征增值稅
投資者以機器設備對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購買或已使用并作固定資產管理的機器設備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按照“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行稅務處理。財稅[2002]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另外,如果具備國稅函[1995]288號文件明確的三個條件(即,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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