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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人單位將不再批量扣社保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從20xx年7月1日起,本市用人單位應每月按時足額自行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地稅機關對用人單位不再實行批量批扣社會保險費,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自行申報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各類企業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
二、申報期限和方式。申報期限為每月1-25日,申報方式為網絡申報或上門申報方式。
三、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所屬繳費個人上年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的月平均數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原則上一年不變。新開辦單位的從業人員、重新參加再就業人員、新參加工作人員,以起薪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項的金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法律責任。對未按時申報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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