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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小站服務協議的知識產權條款霸道嗎?
責任規定如下
「對于您在“豆瓣小站”中提供的內容,您應享有您所實施行為所必需的全部權利或被授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商標權等)。任何經由“豆瓣小站”傳送的資訊、資料、文字、軟件、音樂、音訊、照片、圖形、視訊、信息、用戶的登記資料或其他資料等(以下簡稱“內容”),無論公開還是私下傳送,均由內容提供者承擔責任。」
但是,權利規定如下
「對于您在“豆瓣小站”中提供的內容,您授予豆瓣網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費的、非獨家許可使用權利 (并有權在多個層面對該權利進行再授權)。此外,豆瓣網有權以推廣為目的(全部或部份地) 使用和展示您的全部內容或作品。 」
而且,
「 “豆瓣小站”由豆瓣網開發并擁有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本網站中特有的圖形、標志、頁面風格、程序、功能、版面編排方式、文字、圖片、音樂、動畫、視頻、圖表、數據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豆瓣網授權不得復制、模仿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豆瓣網的知識產權。 」
豈不是自己寫的文章、拍的照片知識產權都變成豆瓣網的了?
這是豆瓣網特別霸道,還是一個平臺合理的權利讓渡?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請參考:豆瓣小站服務協議
比照:新媒體設知識產權霸王條款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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