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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復核員的崗位職責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城商行清算中心的有關規定。熟悉掌握《支付結算辦法》和《城市商業銀行匯票管理辦法》。政治可靠,遵紀守法,認真負責。
二、負責對銀行匯票業務的復核,保證系統內往來、與城商行往來資金安全,并承擔相應的復核責任。
三、必須使用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匯票專用章、匯票憑證。嚴格執行章、證、押三分管制度。營業終了,負責裝箱加鎖入保險柜保管。
四、簽發行原則上使用計算機簽發銀行匯票,對字庫缺省字或超長可使用手工簽發。
五、簽發行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簽發銀行匯票,代理兌付行對持票人提示付款的銀行匯票,應按照支付結算制度有關規定審核付款。
六、簽發銀行匯票時,應按支付系統有關規定向城商行清算中心傳遞簽發信息、及時移存資金,代理兌付行兌付銀行匯票,應通過支付系統向城商行清算中心發送資金清算的申請,城商行清算中心經確認無誤后,實時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款分別匯劃代理行和簽發行。
七、簽發行對未用退回的銀行匯票,應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并向城商行清算中心發送銀行匯票退回申請。
八、提示付款期屆滿一個月后尚未兌付的銀行匯票,城商行清算中心于提示付款期屆滿一個月后下一個工作日,向簽發行退回匯票移存資金。
九、銀行匯票資金清算應日結日清,應實時關注本行備付金充足情況。
十、認真做好查詢查復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復,查必即時,復必詳盡”。
十一、銀行匯票查詢原則上通過支付系統辦理。對于簽發行和代理兌付行有一方為非上線行的查詢查復,應通過特快專遞辦理。
十二、簽發行不得拖延或不移存銀行匯票資金,不得超過備付金余額簽發銀行匯票,不得無理拒付或拖延支付銀行匯票資金,不得發送虛假的匯票業務處理信息騙取資金。
十三、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