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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科生產專業學生的實習報告
第一章 實習的目的和要求
第一條生產(專業) 實習的目的是:接觸實際,了解社會,增強勞動觀點和社會主義事業心,責任感;學習生產技術和管理知識,鞏固所學理論,獲取本專業的實際知識,培養初步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專業技能。具體要求如下:
1.了解社會或實習場所的一般情況,增加對本專業學科范圍的感性認識;
2.初步了解所學專業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地位、作用和發展趨勢;
3.鞏固、深化所學理論知識,培養分析和解決工程(或社會、專業)實際問題的初步能力;
4.熟悉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獲得組織和管理生產的初步知識;
5.虛心向工人和技術人員學習,培養熱愛專業、熱愛勞動、熱愛工農的品德。
第二章 實習計劃和實習大綱
第二條根據教育計劃要求,生產(專業)實習計劃由專業教研室制訂。有關教研室應在當年的十一月份填寫下一年度的實習計劃(格式附表1),經系主任批準后于11月30日(凡到能源部、冶金部、化工部所屬廠礦實習的計劃在當年9月10日)前報教務處審定。各專業應按審定后的實習計劃執行。
第三條在執行實習計劃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需更改實習時間,變動實習地點,須書面說明原因,經系主任簽字同意后報教務處備案,否則,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四條教務處必須在開學前,將審定的下一年度全校實習計劃總表分送學校有關部門,以便各單位有計劃地積極準備和安排工作。
第五條生產(專業)實習大綱是組織和檢查生產(專業)實習的主要文件和依據。各專業應根據本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認真編寫實習大綱,經系主任審查同意后報教務處備案,于實習前發給指導教師。實習大綱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實習的目的和要求;
2.實習的內容與檢查方法;
3.學習方式和時間分配;
4.實習期間的現場教學和跟班勞動安排;
5.實習成績考核內容和考核辦法。
第六條為提高實習效果,專業教研室必須會同有關教師編寫實習指導書,詳細說明實習要求和完成學習大綱規定內容的辦法。于實習前發給學生。
第七條在學生實習開始前,專業教研室應督促指導教師提前1~2周前往實習單位,按實習大綱要求,深入了解現場情況,熟悉工作任務,結合實習場所的具體條件,會同實習單位有關人員擬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計劃,并于學生下去實習之前發給實習隊師生。其內容包括:思想政治工作、業務指導、組織管理、日程安排、安全保密、組織紀律等。
第三章 實習場所和實習方式
第八條選擇實習場所應滿足實習大綱要求并力求相對穩定,提倡和鼓勵各專業與選定的實習單位長期掛鉤,建立教學、科研和生產三結合的實習基地。選擇實習場所時應考慮以下原則:
1.專業基本對口,能滿足實習大綱的要求;
2.生產比較正常,技術、管理比較先進,對學生實習比較重視;
3.便于安排師生食宿;
4.就地就近,相對穩定。
第九條生產(專業)實習可以根據專業特點和實習場所實際,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既可以以班級為單位集中安排,也可以將班級分為若干小組(每組人數不宜太少)分散進行。考慮到目前學生外出實習難于動手的實際,還可以采取校內外相結合進行生產實習的嘗試。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實習,都要滿足大綱要求,保證實習質量。對于分散進行實習的,系、教研室尤其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實習要求,決不能放任自流。
第四章 實習指導教師
第十條實習領隊教師必須由教學經驗豐富,對生產實際較為熟悉,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和管理能力的講師以上教師擔任。不準用進行教學實踐的研究生充任實習指導教師。對于初次承擔指導實習任務的教師,教研室應指定專人進行幫助。為了保證實習指導質量,剛畢業留校任教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單獨指導學生實習。指導教師的人數可按1:15~20的比例配備。
第十一條專業教研室必須提前一個學期安排落實指導教師。指導教師一經確定,不要隨意更換。因特殊原因非更換不可者,須經教研室申述理由,系主任簽字同意后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二條指導教師的職責:
1.實習前要提前深入實習單位了解和熟悉情況,會同實習單位有關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實習實施計劃,作好一切準備。
2.按實習大綱的要求具體組織實施計劃的落實工作,檢查學生完成實習的情況,與實習單位配合及時解決實習中的問題。
3.實習中,指導教師要加強指導,嚴格要求,組織好各種教學和參觀活動,積極引導學生深入實際實習,檢查督捉學生完成各項實習任務。
4.指導教師要以身作則,言傳身教,既教書又教人,全面關心學生的思想、學習、生活、健康和安全。
5.定期向實習單位領導匯報實習情況,爭取廠方的指導和幫助,注意搞好廠校關系。
6.檢查實習紀律執行情況,及時處理違紀問題。
7.指導學生寫好實習報告,負責組織實習考核和成績評定工作。
8.實習結束后寫出實習工作總結(格式要求見附表2)并向系匯報。
第十三條學生在實習期間違反紀律或犯有其它錯誤時,指導教師應及時給予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影響極壞者,領隊教師應及時進行妥善處理,直至停止其實習,并立即向系報告。
第五章 實習的組織領導
第十四條全校的生產(專業)實習在主管校長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具體組織管理工作,學校由教務處負責;系由主管教學系主任負責;教研室由教研室主任負責。校其他部門應協同做好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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