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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法規定的婚假的工資問題
我上個月請了13天的婚假(我是晚婚的),但回來后的那個月發覺公司扣除了我500多元的工資,我問負責人,她說按一定公式扣除我婚假的工資;公式是這樣的:我一個月工資是2000元,除以31天,每天工資就是64.5元,然后64.5*13天=838.7元就是我沒上班(婚假)的工資,然后她說按每個人請婚假或產假都不能按自己的薪酬計算,要按700元(定死的)的基本工資計算,然后就得700元除以31天=22.58元*13天293.55元(這個她說我只能那這個金額),然后就用之前計的838.7-293.55元=545多元扣了我的工資,我想請問勞動法是否有這樣的公式計算的呢?
底薪2000元/31天*13天=838.71元
公司規定底薪700元/31天*13=293.55元
兩者相減:838.71元-293.55元=545.16元(我被扣除了的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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