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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和預告性解除勞動合同。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公司在員工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需提前告知員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無需事先通知員工,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因員工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員工本身并不存在過失,但是由于存在特定情況,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于這種解除勞動合同方式,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按上一個月標準的工資的替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司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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