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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呢?
案例:蘇州某公司一直都有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有繳交社會保險,但最近卻碰到麻煩了。這不,公司員工楊某離職后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2011年底到2012年,共11個月工資,累計55000元。公司覺得不可思議,于是找其勞動合同,但卻因之前HR主管的人事調動頻繁,工作交接不當,現在怎么也找不到楊某的勞動合同及發放簽收表了,只是在勞動部門有登記備案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那么,這種情況下,算不算公司有跟楊某簽訂勞動合同,而不用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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