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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中,可復印病歷的申請人范圍是什么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中的明確規定,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病程記錄等主觀病歷不能復印。只能復印客觀病歷記錄,包括如下: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下稱《病歷規定》)實施后,病人可以向醫療機構申請復印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和出院記錄,但這些病歷資料只是客觀病歷記錄,并不包括主觀病歷。
按照《病歷規定》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醫務科)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包括“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等在內的主觀病歷。
按照有關規定,如果急診搶救,允許醫生在完成搶救后的6個小時內補記病歷,而一般住院病人的入院記錄,醫生可以在24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在8小時內完成。
檢驗結果要在24小時內歸檔:《病歷規定》中的很多規定對醫生和醫院的行為作出了規范,這對保障病人的權益起了積極作用。例如《病歷規定》第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至少要保存15年,大醫院開始把過去的病歷掃描成膠片,做成微縮光盤,保存時間比之前要長久。
申請復制病例需要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有以下五類: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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