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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討]單位是否對解除勞動合同之后人員的行為負責
某女,原系一企業業務員,并與單位簽有勞動合同,后經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該女并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認可.該女因暫沒有新的接收單位,為使養老統籌的繳納不予中斷,即向原單位書面要求由本人出錢給以代交.誰知后因單位與其他企業之間一次糾紛被訴訟中牽涉到該女,就其的主體資格成了本案的辯論焦點,原告稱該女仍系原單位職工,理由是經查詢收繳養老統籌部門情況,原單位是該女的交納單位;該單位辯稱:該女與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已依法不具有勞動關系,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單位對該女的行為概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對此案,法院判決因該女仍由原所在單位交納養老統籌,雙方仍具有勞動關系,單位應對該女的行為負責。請問:法院判決該單位對該女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行為負責對嗎?敬請各位老師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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