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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鑒定成員的回避情形介紹
醫療事故鑒定是確定醫療事故受害人的事故等級的程序。在相關當事人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時候需要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進行回避。但是,實踐中,究竟哪些人員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回避?
醫療鑒定成員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回避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參加醫療事故爭議技術鑒定的專家鑒定組成員,與醫患雙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的公正性時,應當自行退出或者依照醫患雙方中任何一方的申請退出該爭議鑒定的制度。專家鑒定組成員應當回避的情形有三種:
(1)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如果專家鑒定組成員是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回避。首先這里的當事人是指因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雙方,既包括醫療機構,也包括患者。由于醫療機構是法人組織,因此專家鑒定組成員作為醫療機構這一方的當事人,則可以理解為是醫療機構的員工。其次,這里的近親屬是一個法定概念,一般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試行)第12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這里說的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一般是指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可能直接或者間接地損害專家鑒定組成員的經濟利益、學術地位、名譽聲望等,包括參加過引發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行為的會診、醫療事故爭議初級鑒定等。
(3)與醫療事項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這里說的其他關系,是指上述兩種關系以外的其他比較親近或者密切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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