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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嗎?
張某2004年1月4日通過商調進入某房屋裝飾公司工作,并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后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連續幾年虧損,于2008年9月被本市一家裝飾有限公司兼并。裝飾有限公司兼并后,遂以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為由,單方面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張某不服,雖經多次與裝飾有限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裝飾有限公司撤消解除合同的決定,恢復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查予以受理。
勞動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時張某稱: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要求撤消解除合同的決定。即使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應根據國家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裝飾公司辯稱:裝飾公司沒有與張某簽訂過任何勞動合同,我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裝飾公司沒有應承擔補償的義務,對于張某的要求不予同意。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查:張某2004年1月4日通過商調進入裝飾公司處,任公司裝飾設計工作。爭議雙方于2004年1月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后因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連續幾年虧損,于2008年9月被裝飾公司兼并。兼并后裝飾公司遂以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為由,單方面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了退工手續。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法人變更后其原法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承擔。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應予以撤銷。
案件評析:
本案爭論焦點:單位法人變更后,變更后的法人單方面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立即只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按照《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良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本案的用人單位法人變更后其原法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承擔。裝飾公司兼并原裝飾公司,兼并后裝飾公司宣告終止,因為裝飾公司是原裝飾公司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它有義務對原公司的人員重新做出安排,有責任承擔原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因此,裝飾公司單方面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撤消裝飾公司解除張某的勞動合同決定,雙方恢復勞動關系。
裝飾公司收到裁決書后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對原告(本案裝飾公司 )要求與被告(本案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原告仍不服,上訴到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維持原判的終身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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