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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效可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效的,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應小軍認為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第97條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可根據勞動部下發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進行了明確。
具體賠償項目如下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應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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