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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婚姻期間夫妻財產的分割協定
所謂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雙方,以契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歸屬、管理、使用、處分、收益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事項,并排隊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
財產約定不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重要問題。從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來看,是采用了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并行的辦法,并遵循“有約定的按約定,未約定的按法定”的原則。
案例:
劉先生與張女士都是退休人員,19999年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后感情較好,生有一子。后因家庭瑣事,劉先生于2009年10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經調解撤訴。半年后,劉先生以雙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再次起訴離婚。
庭審中,張女士出示劉先生婚內所寫的承諾書三份。頭一份承諾書載明若再做對不起家人的事(指外遇),將對張女士賠償違約金5萬元。另外兩份承諾書保證:“若雙方提出離婚,劉先生分期支付張女士、兒子生活學習費25萬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資一半。房屋產權歸張女士所有。”“如劉先生提出離婚則需向張女士和兒子賠償生活、學習教育費35萬元,離婚當日付清”。
分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爭執的焦點是劉先生向張女士出具的三份承諾書是否合法有效問題。從劉先生所寫第一份承諾書內容看,只有其確有外遇,做出對家庭不負責的事情,才應支付張女士違約金5萬元,該承諾實際上是對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約定。張女士要求劉先生承擔損害賠償及按協議書賠償5萬元和35萬元的主張,因張女士無法證明劉先生有過錯及于法無據等原因,法院不予支持。
而另外兩份承諾,內容均為劉先生或雙方任何一方提出離婚,劉先生則應給付張女士和兒子生活、學習費25萬元或35萬元以及對房屋的分割問題約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此規定為強制性規定,是對公民權利的一種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對公民該項權利進行限制。而此約定卻是對雙方行使離婚權利的一種限制,因此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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