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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問:我在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工作,由于個人原因,我想離開該企業,但我與公司簽的勞動合同還有一年才到期。請問,勞動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我能單方通知該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時,由勞動者本人提出離職請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若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形,勞動者有權限時解除勞動合同,并告知有關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如果你在試用期內或你的公司存在上述情況,你可以立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法》第31條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該規定,如果你要辭職,應該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但在解除勞動合同后,不得違反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單位的商業必秘密,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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