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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效力的案例
08年4月即將大學生畢業的張某,與學校和甲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張某畢業后必須在甲公司工作五年,否則賠償甲公司1萬元,8月張某在甲公司履約后又和該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四個月,在試用期內可提前書面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并將工作交接后離開公司。3個月后張某發現自己不適合這份工作并書面告知甲公司,而甲公司以未繳納違約金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不辦理手續,張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書面要求解除與甲公司的勞動合同,被駁回。于是張某向法院起訴。
問:1、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效力與區別?
2、甲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確,勞動仲裁駁回的理由是否正確?
3、法院的判決結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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