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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懷孕導致勞動合同順延,公司能要回損失嗎?
案情簡介
徐某于2007年8月8日與公司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崗位為高級行政經理,月薪15000元。2008年7月7日,公司發出《不續簽通知書》,告知徐某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2008年7月9日,徐某向公司發郵件稱其已經懷孕,并附上《診斷證明》。為保護女員工的合法權益,公司于2008年7月10日向徐某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由于處于三期,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將自動順延至法定情形消失時為止。2009年4月16日,徐某提出休產假(2009年4月16日至8月31日),2009年8月25日,徐某向公司發來《出生醫學證明》掃描件,孩子出生日期為2009年4月23日。2009年8月31日,徐某提出辭職,雙方于當日解除勞動合同。
經律師介入調查,公司發現徐某提供的《懷孕證明》、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均系偽造。公司認為,由于徐某的欺詐行為(提供虛假證明,致使勞動合同延期),使公司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續簽勞動合同,續簽期間的勞動合同無效。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合同無效期間的工資、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商業保險共計229300元。徐某稱,2008年7月確實懷孕了,但是后來流產了,之后又懷孕了,不存在虛假懷孕事實。
法院查明,徐某2008年7月9日告知公司其已經懷孕的事實不真實,直到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2008年8月8日仍未懷孕。2008年11月6日徐某方才確認懷孕,但是徐某卻按照最初告知公司懷孕時間申請休假,并故意提供了與其告知公司懷孕時間相吻合的虛假出生證明。
公司與徐某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終止系徐某在2008年7月9日主張其已懷孕的事實發生,但該事實當時并未發生,直至雙方勞動合同到期懷孕事實仍未發生,故雙方勞動合同延期的事實并不存在,合同不應延期而應該到期終止。因此被告提供虛假事實導致延期階段勞動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期間徐某向公司提供勞動期間的法律關系應為勞務關系,勞務關系中勞動者根據勞動數量領取報酬,但是不享有休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法院最終判決徐某返還2009年4月16日至8月23日期間的工資、2008年8月8日之后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商業保險費,共計人民幣119000元。
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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