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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維權:在校學生打工不適用“勞動法”
問:我是一名在校大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在快餐店打零工,最近單位無緣無故要解雇我,請問他們要支付給我經濟補償嗎?
答:《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關于勞動關系建立適用對象范圍的規定是指: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勞動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在國家行政編制內錄用的工勤人員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家政服務人員、職業保險代理人、從事有收入勞動的在校學生、勞務人員等不屬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范圍,因此不適用《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我們現在所說的經濟補償支付的范圍一般是指合法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并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由于在校學生不適合《勞動法》,不能建立勞動關系,所以不能按勞動法律處理雙方的關系,也就無從談起經濟補償的問題。
但要提醒你的是,你今后利用業余時間打工,最好與工作單位簽訂一個書面協議或約定。如果協議約定單方解除合作關系,應當給予補償,那必須按合同約定的處理。這種經濟補償,不是勞動法律中“法定”給予的經濟補償,而是協議當事人“約定”的補償,也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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