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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一年合同已到期,醫院辭職
具體的內容:
畢業前跟單位簽了一個三方(個人,醫院,學校)就業協議,約定五年內不準調動工作,畢業后到單位工作,簽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沒有具體合同期限,沒有約定違約金事項,只是單位為了阻礙辭職后來單方面作出了規定需要賠償金。 當地人事部門的規定,約定一年見習期,單位出資招聘(當時還讓我交了3k押金)或者是提供了特殊待遇的可以約定服務期;
問題:
單位出資招聘后(畢業前)簽訂的三方就業協議的期限是否合法有效? 醫院 認為我違背了五年的就業協議。
到底我(研究生)算不算見習期? 如果算見習期,工資應該只拿見習期工資,還是按照醫院規定(內部規定是研究生見習半年定科后可拿獎金)
醫院算不算提供了特殊待遇,理由本科生一個月1.3k,但是研究生2k,我2k算享受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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