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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職后補發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情況是這樣的:原單位發工資習慣是,延后3個月發獎金,比如現在是九月,發的工資里的獎金部分其實是6月份的。比如我9月離職,發了6月的獎金,被扣了20%,按照勞務報酬繳稅。疑惑之處:
1、原單位在離職后只發之前獎金的80%,符合法律規定嗎?我覺得以前的獎金都是血汗錢,真正付出勞動的,如今就因為離職被扣20%,不合理。
2、按勞務報酬繳稅,合法嗎?HR解釋說,因為怕新單位按2000稅前扣除,稅務局會要求補稅,求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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