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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后發現職業病追索
據信息時報報道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于近日發文,明確職工在離開職業病發生單位兩年內,被診斷、鑒定為患職業病的,其在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作出工傷認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支付相關待遇費用。
據悉,該項新規的頒發,緣自佛山市廣東某包裝有限公司女工葉碧瓊離職后被確診患上職業病,她和原所在的公司去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佛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順德分局不予受理。
今年5月7日,葉碧瓊及原所在公司把順德分局訴至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像葉碧瓊這種情況并不是個別的。據了解,惠州市有一家電池有限公司原有不少女工鎘超標但達不到職業病標準,她們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有的人發現病情加重便回廣東復診,被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因為她們在工廠工作期間全都購買了工傷保險,該公司曾多次派人到當地勞動和社保局請求支付她們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樣遭到拒絕。
今年5月6日,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院長黃漢林,原廣東省婦聯法律服務中心主任、現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淑美以及中山大學法學院講師黃巧燕,聯名向廣東省領導寫信,建議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應完善離職后發現職業病的賠付制度。
今年9月11日,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出《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傷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二項明確了患職業病人員的認定和待遇支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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