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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已簽培訓協議,員工辭職是否需支付違約金
有些公司,在勞動者入職時即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及培訓協議約定了服務期,并在試用期內出資為其進行了專項/專業技術培訓。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為種種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辭職時,通常企業都會要求勞動者按照培訓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那么此種做法是否正確呢?帶著這樣的疑問,本人查閱了國家的相關規定。現將結論及依據轉述給大家。 結論:試用期內勞動者辭職的,無需按照培訓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 提醒:用人單位出資為勞動者進行專項/專業技術培訓時,在不能確定勞動者是否能夠按照服務期的約定為企業服務時,應盡量避免在試用期內進行該類培訓,以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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