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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稅收分析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發生讓利銷售(主動式)和非正常讓利銷售(被動式)。主動式的折讓銷售一般都能按照稅收法規進行處理。被動式讓利銷售通常表現在銷售方依購銷合同結算,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產品銷售后,在催要貨款過程中,購貨方以種種理由強行扣款的“讓利銷售”方式。銷售方是被迫的,沒有發言權,想要購貨方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很困難。由于購貨方的應付貨款記入“應付賬款”賬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記入“應交稅金”賬戶,時間一長,形成票、款分離。購貨方往往只會在往來賬上扣款,加上不扣減進項稅比較隱蔽,人們一般不會注意,導致進項稅未扣減,就容易造成購銷雙方利益受損。
如某服裝廠從某棉紡廠進了一批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
半年后,棉紡廠要求付款時,服裝廠以質量問題為由,要求對方讓利銷售,迫不得已,棉紡廠被扣除了貨款1萬元。
扣款后,服裝廠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某棉紡廠 10000
貸:生產成本 10000
后來,稅務部門對服裝廠進行檢查時,發現了這一問題。開頭還以為是返利,只需補稅1700元,經過進一步查實,發現不是返利,而是折扣。由于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與付款金額不一致,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第八條規定,對這筆業務不是補稅1700元,而是17萬元。這時,服務廠才感到問題的嚴重性。銷售方棉紡廠日子也不好過,由于開具的專用發票的金額與實際收到的金額不相符,違反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面臨處罰,真是賠了“夫人”(扣款)又“折兵”(罰款)。
在這筆業務中,可以這樣處理:棉紡廠開具的專用發票不能退回時,只需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由服裝廠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開具一張證明單,棉紡廠依據證明單開具一張價稅合計1萬元的紅字專用發票,根據紅字記賬聯沖減自己的銷售收入,服裝廠則用對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沖減進項稅即成,從而避免雙方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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