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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試用期合同 ,試用期懷孕等問題
1、10年7月份進入這家公司,公司只和我們簽了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轉正時候需要重新簽合同,而且轉正需要考察。想問一下,公司這樣做符合勞動法嗎?2、應聘時候招的是文員,進公司后要求我們做店面銷售文員,但是店面還沒有找到,所以直到今日我們還在公司閑置,之前有一些店面相關工作的培訓,但是對于什么時候可以進店面公司一直沒有給予確切答案。每天我們這些文員就是在辦公桌前自己看書,沒有事情可做。我想問一下,如果說10月份試用期結束后,公司不和我們簽正式合同的話,算合法嗎?
3、這個月發現自己懷孕了,需要告訴人事部門嗎(已婚)?公司規定一個月最多請2天假,多出天數算曠工,曠工2天直接開除,而且本月工資不發。因為有先兆流產跡象,如果說需要調養或是不幸流產的話,公司可以開除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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