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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關于試用期違約金的事?
我是07年應屆畢業生,七月十八號到單位報到。來單位后,才發現,單位招聘時承諾的待遇全變了。非常氣憤,同來的十六位大學生中已經走了兩個。
待遇變化:比如說試用期說好兩個月,來后變成三個月了;
試用期月工資一千八,來后工作第一個月發一千四,第二個月發了一千;
轉正工資保證二千二以上,實際上不可能達到;
住房說二室一廳住兩人,現在變住三人了;
招聘時說每員人分發兩萬股,每年參加分紅,來這里后才知道沒有;
遇到這樣不守信譽的單位無語了,在這里再呆下去已經失去意義了,
私營企業,無語。。
但是,現在的問題是如果我們在試用期走,還需要交納三千元違約金,
另外,我們還沒有簽勞動合同,只簽了畢業就業協議,上面除了說工資一千八,(應該是說正式的)還有就是違約金三千,其他招聘條件沒有寫上去。
我想問的就是,如果我現在違約走人,我還需要交違約金嗎?明顯是公司
先違約的。
不懂法律,也不敢去找勞動仲裁部門,很苦惱,還在的十四位大學生都想走。可又都不敢,已走的兩個已經各交了三千違約金。
希望有懂法律的提供幫助。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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