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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范本3篇
當今競爭環境下,沒有哪一種采購策略適用于一個企業所有的產品和服務。要合理界定采購外包策略的適用范圍,可以采用供應細分法對企業供應的各種產品和服務進行分類分析。小編下面為你整理了關于政府采購管理制度的范本,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行政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范本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和監督,保障政府采購質量,改革財政支出管理體制,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采購,是指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者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設施和服務的需要,以規范的方式和程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凡本市市直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單位(以下簡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均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是指通過國家預算集中和分配的資金,地方政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等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收取的資金。
第四條市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是政府采購領導機構,負責制定采購政策法規,統一協調指導采購工作。市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下設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投資工程管理中心和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采購辦是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業務歸屬市財政局領導,履行下列職責:執行政府采購的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政府采購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政府采購目錄、預算;批復政府采購項目計劃和概算;負責政府采購資金的撥付和管理;對政府采購全過程進行統計、分析、管理和監控。
采購中心是政府采購執行機構,接受采購辦的領導,負責建立政府采購項目庫及相應的信息系統,具體組織實施政府采購,簽訂采購合同或協議以及對采購結果進行驗收等。
第二章政府采購原則、程序和方式
第五條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和效益的原則,維護公共利益,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條政府采購應有利于區域經濟發展,對適應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低耗能、低污染和新興產業的產品要優先采購。
第七條凡符合和具備招標采購條件的,均應進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招標機構要依據采購計劃,通過市場調查,制定標書,公開發標,科學評標和公正決標,實施招標采購。
第八條采購貨物和工程所需材料時,在產品質量價格和功能基本等同的情況下,優無選購本市企業生產的產品,本市企業不能生產或產品質量、價格和功能確實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可在市外選購;工程項目在施工費用和質量大體等同的情況下,優先選用本市的施工企業,本市的施工企業不能施工的工程項目,可在市外選用施工企業;服務項目在服務費用和質量大體等同的情況下,優先選用本市的公共服務企業,本市的公共服務企業不能服務的服務項目,可在市外選用服務項目。
第九條政府采購按采購方式劃分為招標采購、詢價采購和談判采購。
凡屬于競爭性的采購項目,單項采購金額或一次批量采購金額較大的,一律由政府采購中心組織招標采購。對單項或整體工程總體招標的應事先報采購辦,工程標底由投資工程管理中心會同采購中心共同審定。招標采購由采購中心組織市招投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標,或由采購中心委托經認定具備招標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招投標全過程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
不屬于競爭性的采購項目應通過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以及商品和貨物的質量、性能等進行比較后采購。
對一些小而散的項目、應急項目等可采取采購中心或采購單位與多家供應商進行談判,擇優采購。
第十條政府采購按管理方式劃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對采購數量及金額超過一定額度、采購品種相對比較集中的,實行集中采購方式,由采購中心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或協議并實施采購。
對采購數量及金額低于一定額度、采購品種又較多的或因某種原因不宜實行集中采購的,實行分散采購方式,由采購單位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或協議并實施采購。
分散采購的具體范圍包括:單項金額小且采購項目散;雖具備一定數額但采購項目十分零散(如維修工程和在單項金額大的項目中需零散采購的項目);特殊原因和應急事件;政府對企業投入的資金,包括技術改造、環保補助、科技三項費用等。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方式和管理方式由采購辦決定。
第三章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編制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充分體現市場價格與采購商品質量最佳結合和降低采購成本等要求;必須依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對用其它方面資金的,必須在落實資金來源、分清資金性質、確資金用途的前提下編制。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的資金來源:市財力(含預算內、外資金)、上級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采購單位自有資金和通過貸款、融資、入股、借支、墊支、擔保、租賃、賒賬等方式獲取的用于政府采購事項,并需以財政性資金償還的資金。
第十四條財政局、采購辦將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下達到采購單位。采購單位編制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計劃和概算,其中建筑工程(含維修)的政府采購項目計劃和概算須先報市投資工程管理中心審查后,報采購辦。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編制方法:
(一)財政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安排的相應資金來源以及政府有關要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其主要內容包括采購單位、項目名稱、資金來源、主要用途、預算額度等;
(二)采購單位依據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通訊采購單位自籌及配套資金,在搞好可研、論證和設計基礎上,按有關定額和市場價格準確、及時、規范編報政府采購項目計劃和概算;
(三)采購辦依據有關資料匯編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批復項目計劃和概算;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有關單位實行部門預算管理辦法,財政局對其下達的預算要分清政府采購預算和非政府采購預算,部門預算中涉及政府采購項目計劃和概算的按年度編報;有工程項目的采購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和概算按年度分項目編報;
(五)政府采購年度預算和計劃在市人代會批準后,即下達給采購單位,采購單位一般應在接到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通知后一個月內,上報政府采購項目計劃和概算(如因某種原因未完或年度過程中新增政府采購事宜,可自然順延);
(六)市投資工程管理中心在政府采購活動實施前或過程中,對應審查的工程采購項目、資金和工程中的二類費用要按采購單位上報有關資料,及時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采購辦。
第四章政府采購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管理實行使用者、管理者、付款者、采購者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管理體制,在劃清資金渠道、規范撥款程序的前提下,撥款堅持按采購預算、按采購進度、按資金可能、按手續制度辦理的原則。
第十七條政府采購資金實行專戶專項管理辦法,凡屬財政部門直接管理的預算內、外用于政府采購資金和采購單位自籌配套資金,要按有關規定直接撥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第十八條屬采購單位全部自籌資金、歸還以前年度欠賬或通過其它方式吸收的用于政府采購資金以及通過賒賬、入股、租賃等方式構成政府采購行為的,采購單位必須提供項目計劃及有關依據,經財政局、采購辦審核批準后,可將資金直接撥付給供應商或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采購辦或采購單位根據采購合同或協議、有關規定將資金或定金撥付給采購供應商、待采購驗收后,將其余待撥款項撥付給供應商。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節省的資金按其來源和環節不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全額財政撥款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統一調劑安排使用;
(二)屬部分財政撥款和采購單位配套資金,按采購單位配套資金比例返還給采購單位;
(三)屬采購單位全部自籌資金,由采購單位按有關規定自行安排。
第五章政府采購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采購機構應建立政府采購項目庫和檔案,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運行和制約機制、規章制度和原始記錄。規范、及時和公開確定采購方式,科學準確評定政府采購效益,嚴格政府采購考核、管理和監督。對按規定應委托采購單位的,采購辦要認真審核采購項目計劃和概算,采購單位要按本辦法有關要求,嚴格實施采購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由采購中心組織采購單位驗收;分散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由采購單位進行驗收。采購單位應嚴格采購資產管理,建立采購驗收、安裝及使用情況等方面記錄。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局和采購辦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主要檢查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政府采購活動是否按照政府采購計劃進行;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執行情況;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被檢查的單位須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工作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舉報,有關部門對舉報應及時核實處理,并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采購辦隨時受理關于政府采購工作的投訴,并進行必要的調查,發現違法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并依據本辦法進行處理。
采購辦對所受理的投訴于受理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必要時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對嚴重違反本辦法的政府采購活動并有可能給國家、社會及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可能導致采購無效的,采購辦應責令采購機構中止采購。
第二十七條對在政府采購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通過招標形式進行政府采購,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投標人、采購單位、招標機構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非招標機構或未經采購中心批準,擅自組織招標的;
(二)開標前泄露標底或采購預算的;
(三)與招標機構、采購單位、投標人串通而進行虛假投標的;
(四)在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并事先商定投標價格或合謀使特定人中標的;
(五)向采購單位、招標機構或投標人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濫用權力、玩忽職守、舞弊、索賄賄賂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和特殊情況,由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予以協調處理。
第三十一條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采購辦負責解釋。
行政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范本篇2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準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使用稅務發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監制)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虛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采購;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并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采購管理。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準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核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行政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范本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輛燃油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各種機動車輛的油料采購,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采購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在城區范圍內擇優選定3個加油站為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車輛供油定點單位,由市政府采購中心統一到供油定點單位購買油料。
第二章定點供油單位管理
第四條定點供油單位必須與市政府采購中心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一般情況下,供油單位定點期限為一年。一年后由市政府采購中心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決定續簽合同或重新招標
第五條定點供油單位在加油時發現加油車輛單位、車輛類型、牌照號碼等與加油卡不一致時,有權拒付油料。
第六條定點供油單位必須保證油品質量和供應數量。對所供油品應嚴格按現行國家標準及油品管理規定進行入庫、出庫檢驗,確保油品符合標準規定的技術參數指標。所使用的計量儀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第七條定點供油單位必須保證服務質量,工作人員要禮貌熱情服務,實行每日24小時工作制,保證定點車輛隨到隨加。
第三章用油單位管理
第八條各單位要按要求將本單位所有車輛類型、牌照號碼等填寫《市直單位車輛統計表》,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據此建立機動車輛加油檔案,并實行單車耗油統計、公布制度,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條各單位車輛所用油料統一到市政府采購中心購買,市政府采購中心實行一車一卡的管理辦法,按照各單位購買油料的品種、數量,發給統一印制的車輛專用加油卡。
第十條各單位憑市政府采購中心印制的加油卡到經市政府采購中心公開招標確定的定點供油單位(在定點范圍內可任意選擇加油站)加油。單位車輛發生變更時,要及時到巾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更換油卡。
第十一條單位擅自到鐵嶺市區內非定點供油單位加油,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一律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單位財務部門(或集中支付中心)不得報銷。外出車輛由車輛所屬單位車管人員予以登記,途中加油費須經有關領導簽字方可報銷。
第十二條各單位對車輛燃油要實行目標考核,嚴格加油卡專車使用制度,堅持定期統計考核油料使用情況,防止跑、冒、滴、漏現象發生。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市政府采購中心設定點加油監督員,并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對定點供油單位的'履約情況、各單位燃油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違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各單位對定點供油單位的供油質量、數量和服務質量等有意見或建議,可填寫《市直單位燃油政府采購信息反饋表》,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對各單位提出的意見或建議應予以高度重視,監督定點供油單位積極采納合理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第十五條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各單位發現供油單位有違約行為,應及時向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舉報或投訴。經查實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供油單位資格,并沒收履約保證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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