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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步驟|方法
在《交強險條例》第21條中明文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此處明確了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責任賠償范圍包括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而第22條規定的保險公司的免責范圍僅指“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換言之,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傷亡,保險公司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再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中方,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這一條規定就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原則,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如何,保險公司首先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與否,并不以投保車輛駕駛員有過錯為前提的,體現了交強險的社會公益性,其立法原意旨在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并且,有法律規定,在無證駕駛的情形中,在保險公司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向駕駛人追償,此處體現了保險公司與受害人的利益是公平,并不會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更不會助長此類交通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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