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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嚴格按規定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應嚴格按規定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案情簡介:
2008年9月,申請人農民工方某到被申請人某外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是本市的某建筑工地。 2008年10月,申請人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鑒定為傷殘四級。申請人因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向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人民幣98萬元。被申請人在庭審過程中表示愿意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支付應由自己承擔的費用。
二、查明事實:
經庭審查明,2008年9月2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在本市的建筑工地上工作,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工傷保險費。2008年10 月1日,申請人在工作過程中從高處跌落,騎跨在鋼管上,造成尿道騎跨傷,尿道斷裂。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停工留薪期10個月,停工留薪期滿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四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對以上事實均無異議。
三、處理結果: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故該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第60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故仲裁委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并依照本市工傷保險規定依法核算工傷保險待遇。
最后,經仲裁庭調解,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如下: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工傷待遇,計人民幣25.2萬元整,雙方當事人終止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關系。
四、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下,農民工工傷待遇問題。本市未參保的工傷農民工,傷殘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也可按《天津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標準為: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以農民工個人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為計發基數,最高不超過15年。其中,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為15年;年齡在45周歲至55周歲之間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為10年;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為5年,農民工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后,其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按月領取傷殘津貼,是對工傷1至4級農民工生活最大的保障。但在實際中,大多數農民工會選擇一次性領取相關待遇,原因在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擔心企業不存在或拒不按月支付;對于參加了工傷保險的農民工,擔心因單位停止繳費,也將無法再繼續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在這些種情況下,一次性領取雖然保障性小了很多,但 “風險系數”最低,所以很多農民工都選擇了一次性賠償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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