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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法考點
導語:學而不厭,誨人不倦。關于20xx國家司法考試《民法》考點:保證期間的基本含義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保證人在什么時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基本涵義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保證人在什么時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種類①當事人可自由約定保證期間。注意以下兩種特殊情況:
→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 間為 6 個月
→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視為約定不明, 保證期間為 2 年
②若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一律為 6 個月
起算點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特別注意: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 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性質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與保證債 務訴訟時 效的關系①一般保證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 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②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 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注意:只有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上述法律規定的方式行使了權利,方有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之起算。此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間之長短,轉由訴 訟時效制度調整,而不以保證期間經過為標準;相反,若保證期間內債權人 未依法定方式行使權利,則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責任免除,無訴訟時效適 用之可能
特殊問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與主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
A.在一般保證中: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B.在連帶保證中: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 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小結:主債務訴訟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律中止;主債務時效中斷, 一般保證訴訟時效中斷,連帶保證訴訟時效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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