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投資合同匯編8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投資合同8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投資合同 篇1
擔保編號:_____________
擔保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甲)擔保權人擬投資于_________(“項目企業”的名稱和主要業務地);_________(乙)作為這一投資安排的一部分,擔保權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業已與________(東道國)政府締結了_______(擔保協議的名稱),其核準副本業已提供給多邊機構;_________(丙)擔保權人業已向多邊機構申請擔保與這一投資及其擔保協議有關的某種非商業風險;以及_______(丁)多邊機構,經東道國政府的同意,業已同意按以下所規定的條件,提供該擔保;有鑒于此,有關各方協議如下:
第1條通則
有關各方特此認為多邊機構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擔保產權投資通則(下稱“通則”)的一切條款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且有同樣效力,如同它們完全規定于合同之中,(須經本附表a的修改)。這里所用字母開始大寫的術語定義于通則之中。
第2條擔保投資
擔保投資應是擔保權人由于_________(支付或其他出資取得這些股份)所取得的項目企業_________(普通)股份;但這一股份數必須調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類似指標和根據以下第6條所規定的備用擔保納入本合同擔保的附加股份。
第3條擔保
在與本合同條款保持一致的情況之下,并考慮到根據第7條所支付的保險費,多邊機構同意賠償擔保權人在擔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風險發生的直接結果所承受的有關擔保投資或其收入任何損失額的_________%(“擔保百分比”):
(1)轉移限制;
(2)征用;
(3)違約;或
(4)戰爭和內亂。
第4條擔保期限
擔保期限應開始于代表多邊機構簽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結束于______或根據通則第七章終止本合同的任何一個較早的日期
第5條擔保貨幣
多邊機構和擔保權人根據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應用_________(“擔保貨幣”)進行。
第6條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
在任何情況之下,根據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賠償總額都不得超過_________(“擔保額”),除非根據通則第29條,經擔保權人請求,在不超過_________(“備用擔保額”)的數額的條件下,這一數額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過第30條所規定的情況下應予減少。
第7條保險費
在擔保期限,擔保權人應向多邊機構以擔保額的_________%加上備用擔保額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險費。
第一年度的保險費應是_________(數額),并應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險費應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應根據這類保險費日期生效的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計算。
第8條會計原則
就本合同而言,項目企業的財務報表或有關項目企業的財務報表應根據_________(國名)所公認的會計原則編制。
第9條違約期限
就違約擔保而言,通則第9條(b)款所指定的期限應是擔保權人就不執行或違約求償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______年。
第10條擔保確定性申請表的保證
擔保權人理解,多邊機構締結本合同的依據是作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擔保確定性申請表中的信息和陳述。
擔保權人表示并保證,在其簽署本合同之日,這類信息和陳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準確的和完全的;但是,這一保證不得擴展到有關預測和估計的錯誤,如果:
(1)在上述日期,擔保權人或項目企業都不知道這類錯誤,或者,即使他們十分謹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這類錯誤;并且
(2)當擔保權人或項目企業知道這一錯誤時,擔保權人迅速向多邊機構通報。
第11條仲裁
在與通則第3.1節所規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況之下,有關各方之間產生于本合同或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端都應根據通則第3條所指定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程序應在_________(城市和國家)進行。
第12條地址
下列地址應是為通則第6條的目的而規定的':擔保權人:__________,多邊機構:_____________。
第13條生效
本合同應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關各方,通過其正式授權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簽署本合同,以資證明。
擔保權人(蓋章):_________多邊機構(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甲 方: 住 址: 宅 電: 手 機:
身份證: 開戶行: 帳號:
乙 方: 住址: 宅 電: 手 機:
身份證: 開戶行: 帳號:
一、定義
1)甲方/客戶:協議出資人,系乙方提供的理財服務并與之簽訂服務協議的對象,亦是甲方。
2)乙方:協議理財服務提供者,受甲方授權在指定帳戶內從事對應投資理財操盤者。
3)本金:指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帳戶內從事對應投資理財的原始資金總額。
4)保底收益:協議中乙方承諾甲方最低保證收益,等同協議期銀行存款定期年息兩倍。
5)信富:理財服務品種,指“信任而富貴”,甲方負風險全責,享利潤70%;乙方享利30%。
6)保富:理財服務品種,指“保障而富裕”,甲/乙各負風險50%,享利潤50%。
7)安富:理財服務品種,指“安全而富有”,乙方負風險全責,享利75%;甲方享利25%及保底收益(等同協議期銀行存款定期年息兩倍)。
8)投資對象:股票、黃金、外匯。
二、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乙方收到甲方理財帳戶操作原始密碼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限壹年。
協議期間不得半途中斷理財而提款,如甲方真有急需可與乙方協商終止合作,但如有損失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理財風險。如有利潤產生,甲方必須按協議給予乙方報酬。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協議簽定后,應盡早向乙方提供理財操盤原始密碼。
2)在理財操盤期間不得改變操盤原始密碼而自己操盤。
3)理財月結算期,負責向乙方提供協議報酬并及時將金額轉入乙方帳戶。
4)按協議承擔、享受規定的風險及利潤分成。
5)按協議享有理財過程的風險損失知情權及協議規定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協議簽定后,必須恪守誠實信用,殫精竭慮,專心打理,提供優質理財業績。
2)在理財期間必須盡力按月結算,準時通知甲方查帳及分享利潤提成。
3)依協議規定承擔對應的理財風險及享有利潤分成。
4)享有理財期間操作保密權,甲方不得干涉阻擾。
5)如有規定,必須將過程損失按10%、20%、30%遞進及時告知甲方。
五、協議約定
1)甲方委托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進行操盤理財,投資對象 ,理財服務品種 ,原始資金(本金) 萬。
2)甲方負風險責任 ,享利 %;乙方負風險責任 享利 %。
3)經協議,甲方 理財過程損失知情權,乙方必須及時遵守行動。
4)本協議所有理財風險損失均指相對原始資金總額---本金而言,所有風險承擔皆以此計;協議期甲方累積總利潤分成加最終資金大于本金加保底收益后,乙方不再承擔損失責任。
5)合作雙方必須遵守誠實信用,保證提供信息真實可靠。否則承擔由此造成對方的損失。
六、違約責任及附則: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雙方必須守約,違約者須賠償對方損失,賠償額為本金5%
2)本協議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可協商補充;協議適合國家法律,并依法處理雙方爭議。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合同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 _____
保證人(以下稱丙方):______________
因甲方的請求,丙方愿意為甲、乙簽訂的________年____字第____號合同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丙方作為甲方還款的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根據_______年____字第____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____(幣種)資金本金(大寫)____________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
第二條丙方對上條所列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個營業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三條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文件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條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________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承擔。
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權以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七條本合同的保證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
第八條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后,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的,乙方有權委托丙方開戶金融機構從丙方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并可視情況按保證總額的____%向丙方收取違約金。
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應由變更后的機構按保證總額的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直接經濟損失。
3.甲方違 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未經丙方同意擅自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擔保義務。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或其授權代理人)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或其授權代理人)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或其授權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合同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保證合同使用說明
一、適用范圍:本合同是借款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應借款人的要求,為借款人履行合同債務提供擔保時與借款人和貸款人共同簽訂的擔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兩個以上(包括兩個)保證人提供擔保時,則多個保證人同時作為丙方參與簽訂保證合同。各個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由各方協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條“當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項”中約定。
三、第二條、第四條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填寫具體期限。
四、第十條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 式均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填寫。
五、合同當事人認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而本合同條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協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條中填寫。
六、第十三條是對合同簽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約定。合同必須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簽字和除單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無效。如果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則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投資合同 篇2
甲方: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先生
(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合同:
一、甲乙雙方在貼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業管理咨詢業務合作等問題,自愿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乙方為甲方帶給業務資源,協助甲方促成業務與業績,實現雙方與客戶方的多贏局面。
二、乙方為甲方帶給業務機會時,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秘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三、甲方在理解乙方帶給的業務機會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布公、坦誠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諒解或協助,不得在潛力不及的狀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客戶關系受到損害。
四、乙方為甲方帶給企業管理咨詢業務機會并協助達成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信息資源費用。費用支付的額度視乙方在業務達成及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則上按實際收費金額的必須百分比執行,按實際到賬的階段與金額支付,具體為每次到賬后的若干個工作日內支付。
五、違約職責: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客戶關系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系外,還可提出必須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就應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2、甲方在支付信息資源費用時,如未按約定支付乙方款項的,每延遲一天增加應付金額的5%,直至該筆金額的全額為止。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用心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合同有效期暫定一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合同到期后,甲方應付未付的信息資源費用,應繼續按本合同支付。
八、本合同到期后,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合同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合同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一年。
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合同為準。
十、本合同經雙方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公章)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投資合同 篇3
甲方:
(個人身份證號碼):
乙方:
第一條:
在乙方對甲方資金承諾保本的前提條件下,乙方將甲方的全權委托資金由乙方投資運作,收益或者風險均由乙方承擔
1.特 征:無風險
2.投資條件:投資者為企業或個人,投資金額為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人民幣
4. 帳戶封閉期:_______。
第二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
1. 不承擔帳戶任何虧損,始終保持投資的初始資金為準
2.自協議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日止,甲方不得要求出金。
3. 需要配合乙方開通交易平臺,乙方會提前一周通知甲方。
4. 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二)乙方
1. 秉承專業、敬業的原則,投資資金合法合理的進行資金投資運作。
2. 必須在國家商務部,發改委批準的平臺市場進行本金保底投資
3. 為防止乙方在協議未到期前劃轉資金,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甲方有權對乙方資金封存期
內,賬號等做保密保管措施,封存期后如客戶不再續簽,可自行修改賬戶密碼即可
4..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協議具體執行規定
(一)甲方于____年__ 月__ 日,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易本金為__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全權委托乙方投資運作。
(二)委托期限__ 年,自___年___ 月__ 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如果賬戶出現盈利情況,則按照本金的2%返給甲方,如不足兩個點由乙方補齊;如果賬戶出現虧損,虧損部分由乙方補齊,并且每月支付給甲方本金的2%的費用
(四)帳戶結算方式:
1.帳戶盈虧=期末總金額-初始交易本金元(人民幣)
(1)如賬戶盈虧為負,則說明賬戶在委托期間是虧損的,由乙方承擔所有虧損。并以現金或者銀行轉賬的方式在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甲方。
(2)如賬戶盈虧為正,則說明賬戶在委托期間是盈利的,在此情況下甲方取得投資初始資金_______萬元整及月______%的`分紅收益后,賬戶上其余剩余浮動盈利均歸乙方所有。甲方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以現金或者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乙方。
(五)收益支付方式:
協議到期后,乙方給甲方支付一共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月結分紅(每月按照本金比例支付)
(1)乙方每月于____號把收益分紅(2個點)現金方式支付給甲方,如賬戶有盈利直接從盈利部分扣出來
(六)風險及其對應責任:
1. 甲方不承擔任何投資風險。(由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而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協議終止的,乙方不承擔責任。由于地震,海嘯,雪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無過錯且無法防止的外因而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及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失)。
2. 由于乙方違法行為導致投資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并追究責任;由于甲方沒有履行協議(中途出金未完成封閉時間),由此造成投資損失,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及損失。
第四條:違約責任
1.自協議生效日起,甲方不得提前提出撤資要求,否則所引起的虧損全部由甲方承擔。并且乙方有權利拒絕支付甲方2個點的分紅投資收益。
2.自協議生效日起,乙方不得單方面提出終止協議,否則乙方將支付甲方協議時效雙倍固定利率作為補償。
3.協議到期后,若賬戶上有盈利,甲方要以現金或者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乙方,如果不支付,乙方有權利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賬戶上出現虧損,乙方應該以現金或者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甲方,如不支付,甲方有權利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協議的生效期 本協議自甲方資金到賬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協議的變更、補充及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協議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協議為準。
2.協議規定的委托期滿,協議同自然終止,雙方如欲續訂合同,須于期滿前壹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七條:其他約定
1..2.雙方如對協議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提請地方仲裁委員會調解,或由地方法院裁決。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投資合同 篇4
第一條 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并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信托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 指公歷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凈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后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托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證券存折。
單位持有人 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托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凈值計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凈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發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托年費 指信托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占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占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戶 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戶。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經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后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 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發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并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托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托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于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于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 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準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并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后一并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 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制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折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后,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后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托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并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稅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戶手續后,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 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匯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于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并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并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范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于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凈值的80%,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10%;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于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于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于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于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并、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于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發生投資往來關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后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采用對本基金并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并可要求經理人及時采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經信托人書面同意后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 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并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于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并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并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后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余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后,余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資產價值大于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余入帳;如小于帳面值,則從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后的余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將上述資產凈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后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托人同意后,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采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凈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布一次。
第七條 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發起費用、傭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制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并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凈值的1.2%,逐日累計,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托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凈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托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托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托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托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并核實后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托人認可后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托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 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后的一個月內,須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報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終了后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托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復制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注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稅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后的余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后的余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確定并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后,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戶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戶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后無權再向信托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 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后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托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托人確定后,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于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并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后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托人決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托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發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采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并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為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托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 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為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準,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提前結業:
(1)由于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托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凈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托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準后,信托人應盡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戶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托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后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托人、經理人、注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對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盡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余資產的分配方案并在獲批準后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準后可優先從本基金結余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余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十二個月)后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經理人發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戶并將之區別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戶并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督經理人履行其職責并監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行為后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信托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托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托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并積極協助經理人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閱本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托人具有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占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托他人辦理信托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托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 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并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托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負責本基金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并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托人,并主動積極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托人查閱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托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信托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績獎金。本契約規定經理人業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凈值超過年初資產凈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發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后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后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資產凈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凈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采取每一筆投資或采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 信托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托人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或違約所引致或產生的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鑒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說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托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動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行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4)非信托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的行為(但對因信托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托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托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偽),或依據上述簽名或蓋章所采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盡管該決議在事后發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并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約有規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托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采取投資或管理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處承擔責任。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定,信托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采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并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托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專業協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托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立一個與本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為或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托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托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約規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動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定,經理人對信托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后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力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托人有權銷毀歸自己保存的并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托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并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其他人對信托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 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托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續滿十年并繼續存續時辭去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欲辭職時所選定的新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并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準。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后,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盡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
(1)經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托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托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托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 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托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托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并報主管機關批準方為有效,并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并報主管機關批準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閱,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于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 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投資合同 篇5
甲方: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乙方: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伙________________工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伙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____________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
二、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合伙項目以____________公司中標合同確認的項目內容及范圍為準;甲、乙雙方合伙承包的項目,對外以____________公司名義出現。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為始至_____年___月___日為止。
四、出資額、方式及比例
1、____方以________出資,出資額為________人民幣萬元。該款為起動項目的前期費用,占全部出資比例____%;
2、____方以________出資(含當地協調社會關系),占____%。
五、利益分享和風險承擔
1、該項目的利潤、分險分享承擔標準為在扣除該項目的各項成本費用后,按照甲、乙雙方各____比例分享承擔;
2、本項目的管理人員工資按照項目部的規定發放。
六、退伙
1、合伙期間,一方退伙將嚴重影響合伙項目建設進行的,不得退伙;
2、退伙需經對方同意,方可實行;
3、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七、權利與義務
1、甲方為合伙期間的財務負責人,合伙項目的一切財務收入、支出均需經甲方同意方可支出與進帳;同時,甲方參與合伙項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負責項目的工程管理、設備維護及當地社會關系的協調,并參與日常管理;
3、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八、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九、合伙期滿
合伙期滿,雙方按合伙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承擔、分配。
十、違約責任
1、對于主合同所規定的.甲方的合同責任,如因甲方工程款支付不及時造成停工引起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雙方按本協議規定的各自的責任分別承擔。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違約,違約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擔違約責任;
2、工期____個月,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產生安全事故,導致乙方、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財產受損,乙方須自費承擔事故處理費用,向受損方賠償。
十一、合同爭議與免責
1、該項目在合作中必須共同遵守上述條款,如有違約,則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或應提請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在該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國家政策的重大調整,人力不可抗拒,如地震、臺風、戰爭、屬于免責范圍。
十二、本協議生效、終止及其他
1、與該項目有關的所有合同、協議、管理制度、票據等作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2、本協議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終止。
3、本協議一式____份,合作各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______________之后生效。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合同 篇6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一致認同,乙方作為新的投資人與甲方共同經營濰坊東旭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成為該公司股東。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訂立本協議。各方按如下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一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出資金額為人民幣60萬元(陸拾萬元),占公司股份總數的30%。
乙方根據公司建設廠房、采購設備的進度以及正常的流動資金需求情況適時的向公司注入以上出資。
乙方在成為公司股東之后,依上述兩項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第二條 入股及股份的轉讓依法履行了法定入股程序后,方視為乙方業已入股,成為公司股東。乙方轉讓股份,須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且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
第三條 股東(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 、依公司章程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2 、依據30%的`出資比例享有公司利潤,承擔公司虧損; 3 、對成為公司股東之前的公司經營利潤不享有任何權益、對營業損失及債務亦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成為公司股東之后,若由于公司清償乙方成為股東之前的債務致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4 、全面負責公司的財務和業務工作。
5 、應按本協議書之約定及時支付相應款項。
第四條 承諾
甲方承諾,濰坊東旭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系合法注冊,現依法經營的合法公司,否則,向乙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還有其他損失,應據實賠償。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乙方若遲延支付款項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給予相應的賠償;若甲方因重大過錯,致使公司遭受資金損失的,應當向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第七條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共同協商,并且須簽訂補充協議。 本協議書共兩份,雙方各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資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業園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開發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訂立。
鑒于:
1.為了發展高新技術,調整地方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經_________政府研究決定在_________設立_________高科技工業園。
2.為了加快工業園內的建設,_________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稱甲方)與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稱乙方)本著互惠互利、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合作開發_________高科技工業園,建設首期_________平方米基礎設施的事宜,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工業園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開發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工業園總規劃面積約_________平方米,東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公路,北至_________公路,西至_________路。首期開發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方案實施。
第三條合作范圍:工業園首期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平整土地,建設路網、排水系統,公共綠化,水、電通信的管溝等土建工程部分等。
第四條合作形式:由乙方提供_________元啟動資金,首期_________畝基礎工程由乙方承包建設。建設首期基礎設施,建設費在出讓土地中提取,分兩部分。總規劃未做好前出讓每平方米土地提取_________元;做好總規劃后,按總規劃,參照國家定額做出預算,根據工程進度,定期結算及付款。
第五條首期_________平方米基礎設施建設時間為_________年。
第六條乙方投入_________元,一年內不計利息,第二年起,在開發過程中未付清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費用,欠款部分按銀行固定資產貸款計收利息。如乙方有合作項目,符合入園條件,可以地抵款,平整好的土地地價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第七條甲方責任
7.1取得土地使用開發權,辦理土地使用有關手續;
7.2協調地方政府及村委會關系;
7.3監管施工質量;
7.4編寫總體規劃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7.5負責招商引資,并及時按出讓土地面積兌現基礎建設費給乙方;
7.6負責乙方委托的其他事宜;
7.7落實有關優惠政策。
第八條乙方責任
8.1負責落實啟動資金到位;
8.2組織好施工,按質、按量、按時整理好土地交付給客商使用;
8.3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法律責任
9.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和爭議的解決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管轄。
9.2雙方均應按履行各自的義務,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如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工業園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陳述和保證
10.1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工業園區管委會;
(2)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10.2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投資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義務,則應承擔罰款_______元給乙方。但無論如何,罰款金額不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_____%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11.2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違反本合同未履行義務,則應按逾期天數每日萬分之_________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但無論如何,違約金不超過合同約定總金額的_________%;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保密一方對因本工業園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開發合同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條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合同附件
14.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文件;
14.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投資合同 篇8
一、投資人個人信息和投資金額
姓名: 林x 入股金額:¥ 貳拾陸萬肆千元整 (大寫)
姓名: 陳xx 入股金額:¥ 壹拾叁萬貳千元整 (大寫)
姓名: 林x 入股金額:¥ 玖萬陸千元整 (大寫)
姓名: 童xx 入股金額:¥ 壹拾柒萬陸千元整 (大寫)
姓名: 阮xx仁 入股金額:¥ 壹拾叁萬貳千元整 (大寫)
經過以上投資入股人友好協商,在公平、誠實、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風險共擔的原則基礎上,本著發展產業,共同致富和為社會、國家多做貢獻的原則,投資入股創辦《 安順貿易有限公司加油站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規簽定以下協議:
二、合同期限
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十年合作期滿后,經協商,三個股東(林x,林x,陳x)同意繼續合作時,須另行簽定合作協議,另行簽定協議時本協議自動失效。
三、合作方式和內容
1.企業日常資金管理:每月15號進行資金盤點,每月25號進行加油站流動資金結算。
2.企業日常資金支出超過:¥伍千元整(大寫)。必須經過3個股東(林x,林x,陳xx)同意。(日常拖油除外)
3.任何私人向出納借支不得超過本月工資,負責后果出納自負。
四、條款的完整性
三股東(林x,林x,陳xx)均承認,已閱讀過本合同,并同意:本合同為各方關于投資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約定的全部記載,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的或書面的約定、意向書與建議。未經三股東(林x,林x,陳xx)書面修訂,不得對本合同加以變更。
五、協議(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三股東(林x,林x,陳xx)中一人認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的兩個股東提出書面的.修改建議和理由,三股東(林x,林x,陳xx)協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協商修訂的協議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未達成新的修改意見,則原有合同繼續有效。
六.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
一切事宜由三股東(林x,林x,陳xx)協商一致后才可實施,除林x,林x,陳xx三個股東外,其他股東不得干涉,影響。
七.法律效力
此合同一式五份,各股東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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