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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5月份才計算2010的年終獎是否合理?
我是跟一個勞動中介簽訂了2年就業合同,被派遣至中國移動廣西客戶服務中心工作。今年的5月發工資時被扣了2010年的年終獎451。區公司的理由是,當時發多了。現在從在職員工的工資中扣回。廣西移動客戶服務中心在2010年發年終獎時,并未有下文該年終獎只是預發,如果多了會扣回,如果少了會補發。并且,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績效薪酬的人含糊帶過,只說是公司上級部門要求扣錢。按照我國《會計法》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這結算是什么意思?當時為何未結算
這個責任是否應由會計人員承擔?公司這樣做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我應該如何對貴公司進行索取本人應該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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