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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發放的稅收黑洞
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在計算時首先確定適用稅率。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資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雇員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工資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的,以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雇員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假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舉例如下:
1、雇員取得年終獎6000元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000×5%=300元,
扣稅后應得獎金=6000-300=5700元
2、雇員取得年終獎6300元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300×10%-25=605元
扣稅后應得獎金=6300-605=5695元
公司發的年終獎多,但扣稅后到手的反而少,如果按上述文件規定,每進一階稅率,都會遇到這個問題。暫且可把它稱作稅收黑洞。我通過計算總結了一下,在如下各個區段里:6000元-6306元、24000元-26058元、60000元-63750元,都會出現上述問題。比方說發6000元和6306元,扣稅后實際到手是樣多的,如果獎金額在6000-6306之間,到手的反而比發6000要少。
做財務工作的可能都會碰到這個問題,原因就在于稅國稅發[2005]9號文件制訂時出了差錯,大家都知道,個人所得稅是累進稅率,是分區間計稅,因此才出現了速算扣除數這一概念。但國稅總局在制訂文件時只是簡單的套用了這一思路,而沒考慮到確定適用稅率是用年終獎除以12的商數,自然也是應該用商數乘以稅率后再減速算扣除數,然后再乘12。因此正確的計算公式應該是: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或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后的商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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