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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學期考核細則
一、資歷分(10分)
1、教齡26年以上者計10分。
2、21-25年者計9分。
3、20年以下者計8分
二、工作量(10分)
1、周工作量達到和超過一級工作量(16課時)的教師計10分。
2、周工作量在二級工作量(13--15課時)的可計8分。
3、周工作量在三級工作量(12課時)的可計6分。
4、周工作量在三級以下(12課時以下)的每一課時計0.5分。
5、學校指定的臨時兼課教師根據本人周工作量和學期兼帶課情況而定。
三、職業道德及政治表現(10分)
屬以下情況之一的不計分:
1、違反零收費政策。2、不接受學校工作安排。3、未完成政治學習任務。4、未完成行風糾建案頭材料的。5、受到上級部門或學校處分的。6、亂發或向學生推薦教輔資料,引發糾紛的。
四、考勤(10分)
1、病事假每天扣除0.5分。
2、各類會議請假未到扣除0.2分。(包括公開課聽課活動)
3、查崗時不在學校且未向教導處請假每次扣除5分。
4、查堂時教師不在教室每次扣除5分。
5、曠會一次扣除5分。
五、專業知識(20分)
1、教案規范與創新程度。(10分)
學校期末評定的優秀、良好、合格教案分別計10分、8分、7分,不合格教案不計分。
2、校本研修情況。(10分)
教師學期內校本研修95學時以上為10分,90學時為8分,80學時為6分,80學時以下不計分。
3、專職總務人員按其服履職確定成績,一般不超過良好以上等次。
六、課堂教學(35分)
1、35分
(1)統考年級某一學科居公辦學校前三名的科任教師,團體榮獲城區小學前三名的包級領導。
(2)縣內現場展示競賽獲團體前三名或榮獲一等獎的第一負責人。
(3)期末教學質量檢測中語、數、綜三大組教學成績前三名的教師。
(4)學校榮獲縣級以上某一單項榮譽的分管領導。
(5)學校第二學期成績提高最快的教師。
2、30分
(1)期末考試成績超過參照學校的教師。
(2)縣內調研考試中,成績超過參照學校的教師。
(3)指導學生參與縣級以上文體藝術展示活動的分管領導。
(4)學前班期末教學質量驗收中教學效果最佳教師。
(5)期末考試中總評成績超過參照學校年級分管領導。
3、26分
(1)能按教學常規施教,全面完成教學任務的教師。
(2)教學成績與參照學校相比,成績較好的教師。
(3)期末課堂驗收教學效果合格的教師。
(4)全面落實完成工作計劃的分管領導。
4、20分
(1)期末考試成績低于參照學校10分以上的教師。
(2)統考中居城區小學倒數第一的科任教師。
(3)非考試科目、幼兒教師期末質量驗收中成績不佳的教師。
(4)出現工作失誤的學校負責人。
20分得分的補充說明:以上1、2兩條起步年級除外,其他年級如在一年內新接課的教師不按此標準執行,對于新接課教師只要成績有提高,可按26--30分計分。
七、班主任工作(5分)
1、工作突出者計5分。
2、合格者計4分。
3、存在工作失誤者不計分。
八、青年教師培養(5分)
1、學校主要領導能按工作計劃、定期或隨機召開專題會、培訓會、研討會可計2-4分,能代表學校外出作專題經驗介紹,可計5分。
2、領導或教師能代表學校在縣級以上或校際間上示范課、做專題講座、單獨演講分別可計4----5分。
九、獎勵(5分)
在本學期內,經學校推薦上報的各級政治榮譽或業務榮譽,縣局以上計5分,其他部門以及學校表彰的先進個人計4分,未經推薦的各類榮譽不計分。
十、補充說明
1、凡本細則無明確計分標準的,由學校評審小組討論決定。
2、依據一年中兩個學期教師綜合考核情況,按成績位次確定“年度優秀”人選(一般4-5年內不重復)。
3、根據學校具體經費情況,按考核積分對教師進行獎勵,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享受此獎勵。
(1)48周歲以下周工作總量低于12課時的教師。
(2)有“三亂”現象發生,引發糾紛或上級部門介入的教師,或者有三名以上家長反映認定教師有“三亂”情況發生的。
(3)屬學!半p落后”的科任教師。(教學成績最差、成績退步最大,同時與對比學校教學成績相比超過10分差距的教師)。
(4)學期內校本研修不足80學時的。
(5)教案或者作業批改有明顯漏洞的。
(6)非考試科目期末教學驗收為不合格的。
(7)學期考核成績低于60分的教師。
(8)拒不接受學校臨時工作安排的。
(9)違反上級政策或學校規定,經教育不予改正的。
4、凡一學年內有一次學期考核低于60分的教師,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各類優秀,不得晉升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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