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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征地補償款進行會計核算的方法
征地補償款是對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失去土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款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管好用好這項資金,對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經濟權益至關重要。
一、賬戶設置
農業部《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監督管理指導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05]1號)中明確指出: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要嚴格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全部統一納入“公積公益金”科目進行核算,并設立土地補償費專門賬戶,統一進行管理。使用和管理情況要定期向農民公開,接受村民主理財小組和農民群眾的民主監督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收到應記入公積公益金的征用土地補償費,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公積公益金”,也就是說還有一部分征地補償費是不能記入“公積公益金”的。這些補償費要在村集體和農戶之間進行分配.只有留給村集體的征地補償費才可以記入“公積公益金”,那么收到征地補償款時就必須在村集體和農戶之間進行分配,分別記入“公積公益金”和“內部往來”賬戶。在實踐中,做到這點是很難的,原因有兩個:
(一)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比較復雜
征地補償費包括三部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山西省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規定: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負責安置失地農民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全部支付給失地農民;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實踐中有部分村把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80%經村民同意留歸村集體興辦公益事業或以集體(個人)的名義向征占地單位或其他單位投資,以獲取企業發展帶來的收益,增加農民收入。這個方案一般是在征地補償款全部或大部分到位后才決定的,因此在收到征地補償款時還未按規定在村集體和農戶之間準確劃分。
(二)征地補償款難以一次性付清
實踐中,征地補償費大都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分幾次支付,而且有的用地單位或個人剩余的一小部分遲遲不給。這種情況下,先收到的補償款應記入公積公益金,還是記入有關農戶往來,還是在二者之間按比例分配,很難確定。
目前農村會計對征地補償費的核算五花八門,有的在“應付款”賬戶下設“征地補償費”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有的記入“公積公益金”,有的記入“財政補助收入’,還有的記入“其他收入”,很不統一,而且也不符合專戶管理的要求,在賬面和財務公開中不能明確反映出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在遵循會計制度的前提下增設“征地補償費”科目,下設“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三個明細科目,用以核算國家、集體和有關單位征占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所給予的補償及村集體對補償款的分配和使用情況。該科目屬于負債類,貸方登記征地補償費的到款數,借方登記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數,并設置征用土地補償費資金備查簿,在備查簿中詳細登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款”資金的收支情況。
二、賬務處理
當收到財政部門或有關單位給予的土地補償款時,按照征地補償方案分別記入各相應賬戶。
例如:某化工制造廠征用甲村土地10畝,其中村集體預留機動地7畝,農戶承包土地3畝,按照有關規定,雙方協商每畝補償28000元,其中:土地補償費9000元,安置補助費18000元,青苗補償費1000元。
(1)2007年7月5日,甲村收到某化工制造廠轉來征地補償費280000元,按照補償方案規定:土地補償費90000元,安置補助費180000元,青苗補償款10000元。
借:銀行存款280000
貸:征地補償費一土地補償費90000
征地補償費一安置補助費180000
征地補償費一青苗及附著物補嘗費10000
(2)由于目前就業形勢嚴峻,村里決定不統一安置農戶,安置補助費全部發給農戶。7月8日甲村將征占農戶承包地3畝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及青苗補償費按比例分配給有關農戶。按照《山西省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的規定,上地補償費的80%分配給所承包土地農戶,20%留給村集體。即:分給被征地農戶土地補償費26460元,安置補助費54000元。青苗補償費3000元。
借:征地補償費一土地補償費一農戶21600
征地補償費一安置補助費一農戶54000
征地補償費一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3000
貸:現金78600
(3)未確權確地到戶的7畝地的征地補償款196000元及農戶地留給村集體20%的土地補償費5400元,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決定修建一所幼兒園。購買水泥、石子、磚等材料共計120000元。以現金支付工人工資30000元,建成后交付使用。編制分錄如下:
、儋忂M水泥、石子、磚等材料時,
借:庫存物資一水泥、石子、磚等120000
貸:銀行存款120000
②工地領用時
借:在建工程一幼兒園120000
貸:厙存物資一水泥、石子、磚等120000
③提取及支付工資時
借:在建工程一幼兒園30000
貸:應付工資30000
借:應付工資30000
貸:現金30000
、芄こ掏旯。驗收合格,交付使用
借:固定資產一幼兒園150000
貸:在建工程一幼兒園150000
同時,將征地補償費轉入公積公益金
借:征地補償費一土地補償費68400
征地補償費一安置補助費81600
貸:公積公益150000
注:結轉公積公益金時,依次沖減征地補償費的各個賬戶余額即可。
年末,該賬戶仍有余額的,留在該賬戶或轉入公積公益金,仍然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不得用于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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