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管理制度集錦15篇
在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科技公司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身體健康和安全,防止發生實驗室感染事件,保護實驗環境的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同時包括一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專業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3職責
3.1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對管理體系文件的審定;負責病原微生物危害評估報告的論證及各類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的處置指導、評估和技術咨詢;生物安全實驗室防護技術的指導,生物安全重大事項的
3.2單位法人:對實驗室生物安全負總責,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批準與頒布,負責生物安全防護設備、防護用品的保障,負責生物安全管理相關資源的保障。
3. 3生物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與監督檢査。
3.4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修訂,應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
3.5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實驗室新上崗人員的上崗培訓,負責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監護和個人健康檔案的建立,負責實驗人員的免疫接種計劃的制訂和實施。
3.6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實習進修人員及課題項目合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3.7實驗室主任:實驗室負責人為生物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負責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生物安全、專業技能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落實部門生物安全管理員;負責監督實驗室人員按照生物安全管理要求開展實驗活動;負責實驗室菌、毒種和生物樣本的安全管理。
3.8實驗人員:應自覺遵守相關制度,自覺學習和接受相關知識培訓,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開展實驗活動和操作儀器設備,有做好個人防護和對他人安全負責的義務。
3.9其他部門的職責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4管理要求
4.1培訓要求:所有實驗操作人員、實驗輔助人員、工勤人員必須經過傳染病防治知識、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培訓要有計劃性和可持續性,并有完整的培訓記錄。應對被培訓者和培訓者進行考核和評估。經考核合格者方有上崗資格,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生物安全知識和專業技能培訓,中途發生換崗的,上崗前應再次接受專業技術培訓,部門應做好培訓并記錄培訓情況,資料統一交培訓管理部門備案。必要時應對培訓工作的成效進行評估。
4.2準人要求:
4.2.1人員控制:只有在告知潛在風險并符合進人實驗室條件要求的人才能進入實驗室。在開展涉及有關病原微生物的工作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禁止或限制人員進入實驗室。一般情況下,易感人員或具有免疫缺陷、過敏史或感染后會出現嚴重后果的人員,不允許進入實驗室。實驗室負責人對工作人員是否有上述情況,應事先進行評估后再決定是否容許其進入實驗室工作,并負有最終責任。
4.2.2項目準入:實驗室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活動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審批,未經許可不得超范圍開展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不得在低于防護要求的`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開展實驗活動前實驗室應組織相關實驗活動項目的風險評估,并經生物安全負責人批準。
4.3安全計劃:實驗室必須制訂年度安全計劃,實驗室負責人每年對安全計劃至少審核和檢査一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進行修訂。
4.4生物安全自查要求:實驗室負責人應定期對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情況組織進行自行檢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檢查后應形成書面的檢查記錄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并及時整理歸檔。
4.5個體防護要求:所有實驗人員必須經過個人防護的培訓,個人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使用前應仔細檢查,不使用標識不淸、破損的防護用品,按不同級別的防護要求選擇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及類型,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
進人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動物實驗室,必須按照規定要求穿防護服,戴口罩、帽子、手套等防護用品。個人應根據從事實驗活動的性質、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進行相應防護,不得隨意降低防護等級。實驗人員不得穿拖鞋、短袖工作服進入實驗區域從事實驗活動。嚴禁穿著實驗工作服離開實驗室到辦公區域和其他公共區域。
從事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時應當有2名或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參加(但建議不要超過3人),禁止單獨一人從事高危險度的實驗室檢測工作,以防發生意外。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4.6實驗準備要求: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在進入前,需做好充分的實驗準備工作,填寫實驗材料清單,禁止實驗過程中隨意頻繁出、入實驗室,而導致生物安全實驗室以外場所的污染及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
4.7實驗清單要求: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工作前應準備實驗清單,內容包括實驗操作內容、實驗器材和物品、消毒物品的種類和數量及要求。
4.8記錄要求: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在實驗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自覺按照規定操作程序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改變操作程序,同時做好相關的實驗記錄,包括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記錄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記錄要求字體工整、字跡清晰、信息完整,不得用記號筆、鉛筆等不能長久保存的筆記錄。
4.9消毒要求:實驗人員完成實驗后,在離開實驗室之前,要及時清理實驗臺面,并對實驗室臺面及空間采用可靠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劑進行充分的消毒,要求詳見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20xx版,確保消毒規范有效。
4.10廢棄物處理要求:病原微生物實驗廢棄物處理嚴格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和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規范處置,未經消毒滅菌處理的實驗廢棄物和實驗器材、設備嚴禁帶出實驗室。
4.11設施設備要求:實驗室應根據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類,對不同的病原微生物采取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證實驗活動過程中的安全。生物安全柜安裝后或每次檢修后,應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和專業人員對每一臺生物安全柜的運行性能和高效過濾器完整性進行驗證,每年至少—次。
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設施和設備配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關規定。對生物安全實驗室設施和設備進行定期檢測驗證。
4.12菌(毒)種和生物樣本管理要求: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按《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執行,相關材料應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相關部門應定期及時地將新近分離、采集的有保存價值的菌(毒)種、陽性生物樣本每季度辦理一次交存手續,按期交菌(毒)種庫、生物樣本庫統一保存,并做好交接記錄。接收部門應制備菌(毒)種和生物樣本清單,并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科(所)應加強對工作毒種的安全管理,應對工作毒種的去向進行監管,形成過程性記錄,定期歸檔備查。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個人名義接受、保存和饋贈、交換菌(毒)種和生物樣本。
4.13責任落實:單位每年應定期和各實驗室負責人簽訂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責任書,各實驗室和實驗人員簽訂生物安全責任書,實驗室負責人為生物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人和生物安全監督員,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4.14外來人員管理:外來人員需要參觀、考察生物安全實驗室時,應事先經生物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持準入證在相關人員陪同下做好個人防護的前提下進入實驗室。實習、進修人員應接受實習進修單位的相關培訓,考核合格后,簽訂安全承諾書,在指導老師陪同或指導下進入實驗室開展工作,不得獨自從事髙風險檢測、研究工作,原則上不給予門禁授權,確實需要授權的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并以保證其生物安全為前提。
物業保潔人員禁止進入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PCR實驗室、凈化實驗室、生物模擬實驗室等專業實驗室內部從事保潔活動。確因需要進入的必須做好個人防護,并在所在部門業務人員指導下開展工作,所在部門對物業人員的安全負責。
外來設備維修人員需要進入實驗室時,應事先辦理準人手續,進入實驗室工作時應做好個人防護,并由所在部門派人陪同下進行。嚴禁營銷人員進人實驗區。
4.15門禁管理:實驗人員進、出實驗室應從更衣通道進入,走廊門禁止授權給所在部門負責人,嚴格遵照物流、人流分開,實驗廢棄物從污物電梯通道拿出實驗室。實驗室人員進、出實驗室時應隨手關門,使實驗室門禁處于正常關閉狀態,對于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等專業實驗室的門應隨時關閉,以免使實驗操作區域受到外界影響而導致實驗結果的不確定性或實驗室操作區域氣流外溢而污染其他區域。
4.16實驗人員能力評估:實驗室負責人每年定期組織對從事實驗活動的檢測、輔助人員的專業能力等進行一次全面評估,評估材料及時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17責任追究:若有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和實驗室負責人的相應責任。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和所在責任部門負責人、生物安全監督員的相應責任。
4.18應對實驗動物及感染動物實驗室進行安全管理,實驗室、實驗人員應具備相關部門的資質才能從事相關實驗活動,嚴禁從事超范圍的動物感染實驗活動。
4.19本制度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監督,未盡事宜由院長(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5依據
5.1《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5.2《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
5.3《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2
一、公司證照由總經辦指定專人統一管理。
二、證照是指由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各類證書、批文等。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等。
三、證照的使用包括借用、復印等。
四、證照使用必須填寫《證照使用申請單》。
五、證照借用程序:
借用人申請→部門負責人復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核準→辦理借用手續→歸還借用完畢后,應在時限內歸還證照保管人。
六、證照復印程序:
借用人申請→部門負責人復核→主管副總經理核準→辦理借用手續→歸還(如證照復印件未使用,應立即退還證照保管人)。
七、如需使用原件,則須總經理核準。
八、證照復印件必須加蓋“再復印無效章”。證照保管人必須做出登記,認真填寫《證照使用登記表》。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3
為加強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管理,創建文明施工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經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堅決執行和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杜絕環境污染和擾民。
2、施工組織設計必須考慮環境保護措施,并在施工作業中組織實施。
3、各項目管理部、施工單位要建立健全環保管理體系,并制定崗位責任制。
4、優化生產工藝和流程,嚴格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
5、定期進行環保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職工的環保意識和法制觀念。
6、施工期間固體廢物(矸石、灰渣等)排放要嚴格在指定地點排放,堆放整齊并壓實,定期維護,以防垮塌,并應設立安全警示標志,由專人負責計量、檢查、記錄。
7、清理施工垃圾,必須搭設封閉式臨時專用垃圾箱,并采用專車裝運,嚴禁隨意隨地拋散。施工垃圾應及時清運,適量灑水,減少揚塵。
8、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要進行硬化處理,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蓋、固化等措施。
9、施工現場土方作業應采取防止揚塵措施。
10、從事土方、混凝土和施工垃圾運輸應采用密閉式運輸車輛或采取覆蓋措施;施工現場出入口處應采取保證車輛清潔的措施。
11、施工現場的材料存放場地必須平整堅實。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等措施。
12、施工現場設置密閉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集中存放,并及時清運出場。
13、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車輛的尾氣排放要符合國家環保排放標準的要求。
14、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15、施工現場要設置排水溝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經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或河流。
16、施工現場存放的.油料和化學氣體、溶劑等物品應設有專門的庫房,地面應做防滲漏處理。廢棄的油料和化學溶劑集中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17、食堂要設置隔油池,并及時清理。
18、食堂、盥洗室、淋浴間的下水管線設置過濾網,并與市政污水管線連接,保證排水通暢。
19、施工現場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場界噪音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4
一、目的
為建立和完善公司人力資源績效考核體系和激勵與約束、權力與責任相結合的管理機制,確保公司經營計劃目標的實現,全面、真實的評價員工工作績效,激發員工的工作潛能,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實現員工績效與公司經營效益持續改進,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三、考核原則
(一)客觀原則:對被考核者的任何評價都應明確其評價標準,以事實為依據,客觀地反映員工實際情況,避免因個人和其他主觀因素影響績效考核的結果。
(二)自主原則:各部門可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在一定范圍內制定相應的考核規程和評價標準,形成部門的考核實施細則,部門內所有崗位均有對應的考核指標。
(三)公開原則:各級考核指標的制定與過程調整對員工公開。
(四)反饋原則:過程監控結果和考核結果要及時反饋給被考核者本人,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并提出今后努力改進的方向。
(五)改進原則:考核目的在于監督責任者的職能履行與實施,促進責任者對公司或部門經營目標的有效貫徹與實現,因此在考核中要注重對責任者的自我糾正和改進情況的評價。
四、權責
(一)總經辦:負責公司績效考核方案和績效考核指標的批準,績效考核結果的審批,部門績效的考核,部門負責人的績效考核、反饋面談以及績效考核相關問題調解。
(二)行政管理部:全面負責績效考核管理方案和初始指標的設計和培訓工作,組織績效考核工作的推進,績效考核結果的統計及績效工資的核定,督促績效考核反饋面談工作的進行,根據實際發展情況進行相關修訂等工作。
(三)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績效考核管理的.貫徹和實施,每年6月及每年12月,部門負責人根據本部門當前工作開展性質和特點,重新確定匹配部門各崗位的考核指標,對員工的業績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給員工,幫助員工提高工作績效。
五、考核對象
(一)部門:由總經辦根據部門的整體工作成績、部門協作進行考核。
(二)員工個人:由上級根據個人的工作成績、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考核。其中部門負責人的績效考核總評分=上級考核評分×20%+部門考核評分×80%;部門員工的績效考核總評分=上級考核評分×70%+部門考核評分×30%
六、考核類型
(一)月度考核:全體員工按月度考核,每年考核十二次;每月初對上月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二)年度考核:每年初進行年終考核:以統計月度考核平均分數為依據。
七、績效工資基數的形成
詳情見《薪酬管理制度》第十一條。
八、考核內容
詳情見附件1《部門績效考核表》
附件2《崗位績效考核表》(本崗位考核表根據不同崗位和職能的不同,對應的KPI指標也不同)。
九、考核實施
(一)績效工資計算方式
績效工資=績效工資基數×考核得分
(二)績效工資發放方式
月度的績效工資和月工資一起發放,績效工資屬稅前工資。
(三)考核流程
(1)考核指標的調整及確定
A調整
行政管理部負責績效考核指標的初始設計,每年6月及12月對績效考核指標進行兩次調整,部門及部門負責人考核指標由行政管理部按照公司規劃進行調整,員工績效考核指標由各部門負責人和行政管理部共同確定,行政管理部在每年6月和12月之前下發績效考核指標調整通知,部門負責人根據本部門當前工作開展性質和特點制定部門員工考核指標,并于每年6月5日及12月5日之前提交給行政管理部。
B確定
行政管理部負責審核員工績效考核指標,統籌確定部門、部門負責人以及員工績效考核指標,每年6月15日及12月15日前,行政管理部需將調整的指標方案提交至總經辦進行審核,總經辦在每年6月20日及12月20日前給出審批結果。
(2)績效考核表的發放
每月1日前,行政管理部將相應的績效考核表發送至各考核者處,考核者需在每月3日前完成績效考核表的填寫并發送至行政管理部。考核表均由下級向上級逐步呈交考核,不得跨級和越級考核。
(3)績效考核結果統計及反饋
行政管理部在每月7日前對績效考核結果進行統計、匯總以及核定績效考核工資,同時上報總經辦,經總經辦審批通過后,行政管理部將結果反饋給考核者,考核者需在1天內將結果反饋給被考核者。
(4)績效考核面談
員工考核的核心是結合工作計劃和目標,管理者對下屬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對工作思路、績效改進上提供幫助,因此每次考核結束后,考核者應在每月10日前與被考核者進行考核面談,并將考核面談記錄及結果交至行政管理部。考核面談為考核者與被考核者就績效改進與能力提升所進行的溝通應做到:
A分析、確認、顯示被考核者的強項及弱點,讓被考核者了解自身工作優缺點,幫助被考核者發揮強項、改進弱點。
B反映被考核者現階段的工作表現,對被考核者提出期望并訂立下階段的目標形成工作計劃,對下一階段工作的期望達成一致意見。
C明晰被考核者發展及對培訓的需要,以便日后承擔并更加出色有效地完成工作。
D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面談后應達成一致績效改進計劃和績效目標,并將此計劃和目標列入工作計劃作為下一階段考核的依據。
(5)考核結果歸檔
考核過程中的任何評價和資料都屬保密資料,將嚴格保密,考核結果只告知被考核者本人、部門負責人,對其他人員一律保密,考核結果以及考核面談記錄由行政管理部存檔。
(6)考核結果申訴
A如對部門考核結果有異議,考核結果下發3天內,部門負責人可向行政管理部提出,行政管理部需要在異議提出三天內給予答復。
B如員工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向部門負責人提出,部門負責人應從公平、公正、科學的角度,在1天內給予合理的答復。
C若員工對部門負責人的答復仍有異議,則可向行政管理部提出申訴,行政管理部在詳細了解情況的基礎上,3天內給予答復。
十、考核結果運用
(一)考核等級
考核等級對照表
考核得分考核結果及等級
100分>得分≥90分績效優秀(A)
9
0分>得分≥80分績效優良(B)
80分>得分≥70分績效良好(C)
70分>得分≥60分績效合格(D)
得分<60分績效不合格(E)
(二)培訓、調崗、勸退
1、培訓
月度考核不合格人員,部門針對考核反映出工作存在的問題,對不合格人員有針對性的開展培訓,對員工進行技能資源開發以提高工作績效和個人技能。
2、調崗
經過考核不合格人員,公司給予培訓,根據培訓效果測評后仍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者,給予調崗。
3、勸退
經培訓和調崗后連續2次考核不合格者做勸退處理。
(三)晉升、調薪
年度考核優秀(A級)、優良(B級)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職務晉升,以促進其工作積極性,繼續發揮優勢,承擔更大職責;晉升時機不成熟時,可視情況依照《薪酬管理制度》規定調整其薪資等級以提高其積極性。
附件
1《部門績效考核表》。
2《崗位績效考核表》。
3《績效面談記錄表》。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5
1.培訓
凡入職公司的員工,可享有以下各項培訓,包括入職培訓、專業培訓、管理培訓、區外培訓等。其中部分培訓,公司要與員工訂立培訓合同,明確培訓期間的員工待遇,培訓的要求,培訓后的培訓證書歸公司所有,服務期最短三年,否則要進行違約補償。
如果員工在服務于公司期間曾由公司出資培訓,而按私人理由提前辭職或未經批準離職,公司要求員工必須向公司補償相等數目的培訓費,同時要全額賠償因此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離職后的人員若繼續從事與在公司相同的職業,不得損壞公司利益,否則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獎罰制度
(一)獎勵。公司不分先來后到、職位高低,總經理對下列人員將予以表彰獎勵。
(1)為公司獨立承攬工程者;
(2)組織得力,指揮有方,被區、市評為優良工程的項目經理;
(3)施工過程中及時發現隱患,并進行妥善處理的員工;
(4)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取得顯著效果的員工;
(5)敢于抵制不良現象,有強烈主人翁責任感的員工;
(6)工作一貫積極肯干,又能堅持繼續學習的員工;
(7)按時上下班,全年出滿勤的員工;
(8)在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
(二)懲罰。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立即解雇除名。
(1)任何形式的偷竊;
(2)偽造、復制、盜竊公司的商務資料,出賣公司商業機密;
(3)辱罵、歐打同事或客人,造成嚴重后果的`;
(4)由于責任心不強,造成設備損壞或丟失,價值超過萬元的;
(5)違反公司紀律,經警告、記過仍未有明顯改進的;
(6)觸犯法律、法規被刑事拘留的;
(7)無故曠工超過6天的;
(8)未經批準在外兼職或私包工程的。
3、隨著改革的深化和公司事業的發展,本手冊在實踐中不斷修改完善。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將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媒介上、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并送達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條 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范圍及要求
第四條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
第五條 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最近兩年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變動情況及報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記股份數量;
(四)股東人數,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數量、報告期內持股變動情況、報告期末持有的可轉讓股份數量和相互間的關聯關系;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持股情況;
(六)董事會關于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潤分配預案和重大事項介紹;
(七)審計意見和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項目的附注。
第六條 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報告期內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三)股本變動情況及報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記股份數量;
(四)股東人數,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數量、報告期內持股變動情況、報告期末持有的可轉讓股份數量和相互間的關聯關系;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持股情況;
(六)董事會關于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潤分配預案和重大事項介紹;
(七)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項目的附注。
第七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定期報告按時披露。董事會因故無法對定期報告形成決議的,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方式披露,說明具體原因和存在的風險。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
第九條 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及時向主辦券商送達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報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審計報告(如有);
(三)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書面確認意見及監事會的書面審核意見;
(五)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報告和財務數據的電子文件;
(六)主辦券商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公司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在向主辦券商送達定期報告的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會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做的專項說明,審議此專項說明的董事會決議以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
(二)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決議;
(三)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
(四)主辦券商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臨時報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關規定發布的除定期報告以外的公告。臨時報告應當加蓋董事會公章并由公司董事會發布。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后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
(二)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時;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第十三條 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正處于籌劃階段,雖然尚未觸及本制度第十二條規定的'時點,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應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一)該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事件已經泄漏或者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第十四條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義務時,應當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規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制定的臨時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編制公告時若相關事實尚未發生的,公司應當客觀公告既有事實,待相關事實發生后,應當按照相關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項進展或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的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視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后及時將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決議(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決的董事會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董事會決議涉及本制度規定的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及時披露;決議涉及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提交經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的,公司應當在決議后及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后及時將經與會監事簽字的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涉及本制度規定的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及時披露。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結束后兩個轉讓日內將相關決議公告披露。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
第二十條 對于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對于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條 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四)公司與其合并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對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未達到前款標準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或者主辦券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后,及時披露方案具體內容,并于實施方案的股權登記日前披露方案實施公告。
第二十四條 股票轉讓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為異常波動的,公司應當于次一股份轉讓日披露異常波動公告。如果次一轉讓日無法披露,公司應當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直至披露后恢復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共媒體傳播的消息(以下簡稱“傳聞”)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及時向主辦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別傳聞的相關資料,并決定是否發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條 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相關規定,并履行披露義務。
第二十七條 限售股份在解除轉讓限制前,公司應當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關規定披露相關公告或履行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在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總股本5%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標準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通知公司并披露權益變動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承諾事項的,應當嚴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諾事項。公司未履行承諾的,應當及時披露原因及相關當事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公司應當主動詢問,并及時披露原因,以及董事會擬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公司實行風險警示或做出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后,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第三十一條 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
(一)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方占用資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六)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七)董事會就并購重組、股利分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八)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九)對外提供擔保(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存在受有權機關調查、司法紀檢部門采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稽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收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二)主辦券商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發生違規對外擔保、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方占用資金的公司應當至少每月發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違規對外擔保或資金占用的解決進展情況。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人員和機構:公司董事會秘書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門、公司董事和董事會、公司監事和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以及分公司的負責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負責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實施,董事會秘書負責具體協調和組織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秘書的任職及職業經歷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并披露,發生變更時亦同。上述人員離職無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信息披露事務并披露。
第三十四條 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有信息披露配合義務,以確保公司定期報告以及臨時報告的及時、準確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門、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負責人是各部門、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報告第一責任人,負責向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或董事會秘書報告信息。
第三十五條 定期報告的編制組織與審議程序:
(一)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定期報告的編制組織工作;
(二)董事會審議和批準定期報告;
(三)監事會應當對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以監事會決議的形式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四)董事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五)董事會秘書負責將董事會批準的定期報告提交公司股票掛牌的證券交易所和相應的證券監管機構,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相關證券監管機構指定的網站或報刊上發布。
第三十六條 臨時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程序: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以及分公司的負責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負責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在知曉本制度所認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應披露的信息后,應當立即向董事會秘書通報信息;
(二)董事會秘書在獲得報告或通報的信息后,應立即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相關部門或信息報告人有責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應當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書面與電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應詳實準確并能夠滿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臨時報告涉及日常性事務、或所涉及事項已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董事會秘書負責簽發披露,其他臨時報告應立即呈報董事長和董事會,必要時可召集臨時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并授權予以披露,并由董事會秘書組織相關事項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應嚴格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推薦主辦券商的規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公司披露的信息應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臺及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臺發布,在其他媒體披露信息的時間不得早于指定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三十九條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應當經主辦券商審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經主辦券商審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行修改,并報公司股東大會審批,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適應集團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將員工的利益與企業的長期利益結合起來,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依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擬定了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投子公司的所有員工。所涉及適用員工群體主要包括以下三類人員:
1。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新疆金風股份有限公司 ceo、總裁、副總裁、首席財務官、總工程師、董事會秘書。
2。 分(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下屬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等人員。
3。 員工:本制度中涉及到的員工如無特別說明,均指全體員工。
第三條 原則
1。 責任原則:按崗位的職責、價值、任職資格等因素,確定各個崗位的薪酬標準。
崗位變動,則薪酬隨之變動。
2。 績效原則:員工的實際薪酬與公司的經營狀況、部門績效和個人的工作業績掛鉤,實行獎優罰劣。
3。 激勵原則:根據市場競爭環境及公司的發展目標,采用積極的、多樣的、有效的激勵方式以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保障公司目標的實現。
4。 競爭原則:公司薪酬水平要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保證薪酬體系與相同及相關行業接軌,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保證薪酬水平在外部市場中具有競爭力。
5。 保密原則:公司遵循薪酬保密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制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并進行制定、考核、審查、落實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和激勵方案。
第五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是公司薪酬管理專門機構,負責制定集團高級管理人員以外所有人員的薪酬政策及激勵、績效管理體系,負責制定公司及分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方案,經 ceo 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各子公司的薪酬制度由子公司人力資源部擬定,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后,經子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各子公司的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本公司的薪酬實施細則及與之相關的績效評估方案、激勵方案等,經子公司的總經理審核后,報集團人力資源部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薪酬結構
第八條 員工的薪酬結構
1。 薪酬組成
薪酬由工資、津貼、獎金、長期激勵、特殊獎金和保險福利構成。
2。 工資
1) 月度工資標準的確定是根據員工所在崗位承擔的職責、崗位要求的技能、工作的復雜性和重要性、經營規模和市場水平等綜合因素確定。
2) 員工的崗位發生變動,月度工資需要根據新崗位所在的職級進行薪酬調整。
3) 月度工資分為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根據崗位的工作內容不同采用不同的分配比例。
4) 月度實得績效工資由月度的績效工資和員工月度績效考核結果計算所得。
3。 津貼
1) 不同的員工因所在崗位的職級、工作環境、工作內容和職責的不同適用不同的津貼和標準。
2) 津貼是固定收入的一部分,按月進行發放。現有的津貼有通信津貼、住房津貼、交通津貼。
3) 各子公司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在薪酬實施細則中制定適用的津貼類別和標準。
4) 津貼類型和津貼標準與崗位和職級保持一致性,如果崗位或職級發生變動,則津貼隨之調整。
4。 獎金
1) 員工的獎金根據員工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部門績效和個人的業績情況確2) 各分、子公司均應圍繞經營目標的實現,制定針對性的績效考核和獎金激勵的方案,激發員工工作熱情,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
3) 不同序列、不同崗位的員工根據其工作內容采用不同的獎金比例、計算方法和發放周期。
4) 獎金方式有績效年薪、項目獎金、計件獎金、利潤提成和其他獎金。
5。 特殊獎金
1) 經公司審批的經營舉措獎勵、項目獎勵、優秀員工獎金、合理化建議獎等用于表彰的特別事件和人員的獎金。
2) ceo、總裁、子公司總經理均設置特別獎勵基金,用于獎勵有突出和重大貢獻的員工。
3) 公司實行超額利潤獎勵,當公司年度凈資產收益率達到 5%以上時,超出凈資產收益率 5%以上部分的利潤,按下列標準以超額累進的方式提取風險獎勵基金。
凈資產收益率(%) 10 以上
5—6 6—7 7—8 8—9 9—10
超 額 獎勵基金按超額利潤累進提取比例(%)
10 12 14 16 18
超額獎勵基金的獎勵范圍和獎勵額度由經營層決定,分三年發放。
6。 保險福利
1)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繳納各項社會統籌保險,社會統籌保險的基數和比例按照當地政策和法規執行。
2) 公司針對不同崗位的員工提供不同的補充保險,為從事有危險及危害性作業的員工提供商業意外傷害保險,為正式員工提供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為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提供健康保障保險。
3) 公司提供設施齊全的健身場館,鼓勵成立各種俱樂部,并組織各項業余活動,包括集體婚禮、文藝晚會、現場慰問等。
4) 公司提供班車、宿舍、圖書室、法律援助、公司活動日等福利。
5) 公司為員工提供年度體檢、員工互助基金等其他的補充福利,具體參看公司福利管理制度。
7。 長期激勵
長期激勵是對企業發展過程中做出持續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長期回報和獎勵。
第九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結構
1。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組成
1)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實行年薪制,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特殊獎勵、福利補貼、長期激勵組成。
2)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高級管理人員年薪中的固定部分,該部分年薪不進行考核,按實際工作月份發放。
3) 績效年薪:績效年薪是高級管理人員年薪中的浮動部分,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業績掛鉤,結合個人的績效評估和管理能力評估結果確認集團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年薪收入。
4) 特殊獎勵:公司在經營和管理過程中對有特殊貢獻或完成重大臨時性事項所進行獎勵。公司高管參與超額利潤獎勵的.分配。
5) 福利補貼:包括國家法定福利、公司保障性福利和公司關懷性福利。
6) 長期激勵:公司實行長期激勵機制,對企業發展過程中做出持續性重要貢獻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長期回報和獎勵。
2。 如果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發生重大的變化或是崗位發生變動,公司可以根據其工作職責或崗位重新核定其年度薪酬總額,核定的薪酬水平可以增加也可以減少。
3。 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每年根據公司的發展需要,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年度績效考核方案,并在次年年初完成業績評估和績效年薪分配方案。薪酬支付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實施。
4。 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標準
1) 年薪標準(基本年薪+績效年薪) 由董事長根據高級管理人員所任職位的工作職責、崗位價值、任職資格、市場薪資等因素確定。
2) 基本年薪按月發放,每月發放標準=基本年薪÷12 個月。
3) 高級管理人員的年總收入是指稅前收入,包括需要個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及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4) 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依據,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基數的比例為 6:4。
5。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彈性工作制,日常不考勤,同時不計算和發放加班工資。
第四章 薪酬預算及使用管理
第十條 薪酬預算管理
1。 根據聘任、管理、考核、分配一體化的原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分、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由集團直接聘任的員工的薪酬預算和使用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
2。 各業務單元、分(子)公司負責組織本公司各個部門的人員編制、人員需求,完成各部門的薪酬預算,由人力資源部匯總,經業務單元、分(子)公司總經理審核后,集團人力資源部批準后實施。
3。 如因外部環境、公司經營狀況及其他重大事件的影響,需要調整公司年度薪酬總額的,經董事長批準后調整。
第十一條 薪酬的使用管理
1。 集團和各業務單元、分(子)公司的薪酬預算的使用均應嚴格執行分解計劃,按照目標的完成情況,有計劃、分階段地使用。
2。 各業務單元、分(子)公司的每季度薪酬總額及使用分析報告須報集團人力資源部進行審核。
第五章 薪酬的計算與發放
第十二條 工資采用月度支付的方式,以整月為考核周期,本月在規定時間內支付上個月的工資。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內,按約定的月度工資標準的 80%計發,對于重要的崗位,可以按約定工資標準的 100%發放。
第十三條 月度稅后工資由月度崗位工資、月度實得績效工資、各項津貼、獎金、特殊獎金之和減去各項考勤扣款、員工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其他扣減項、個人應承擔的稅款及稅后應由員工承擔的其他福利扣款項計算所得。
第十四條 績效工資按照員工所在公司的績效考核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獎金的計算和發放按照所在公司、部門的激勵方案執行。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的繳納及其他福利的發放按員工所在公司福利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由公司為員工代扣代繳。
第六章 薪酬的調整
第十八條 薪酬調整的條件
1。 外部薪酬水平發生較大變化,現有的薪酬策略和水平不能吸引和保留公司正常運營所必須的人才時;
2。 外部經濟環境發生較大變化,影響員工的實際收入水平時;
3。 公司面臨嚴重經濟困難或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時;公司經營狀況有重大改善或業績有顯著提高時。
4。 員工的崗位發生變化或是崗位的工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
5。 員工的績效優秀或薪酬水平不能體現崗位價值時。
第十九條 薪酬調整的分類及實施流程
1。 年度薪酬調整,集團人力資源部每年根據市場薪酬的變化、外部經濟環境趨勢、公司的發展需要制定年度薪酬調整總比例和實施方案,經 ceo 批準后實施;各子公司根據集團的年度績效薪酬調整方案,制定適合于本公司的年度薪酬調整比例和實施方案,經公司 ceo 審核后,報集團人力資源部批準后實施。
2。 個別薪酬的調整,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用人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后,按公司人力資源分層授權的權限逐層進行審批。
3。 年度薪酬調整的月度增長總額超過月度工資總額的 25%,需要各公司董事會批
第二十條 薪酬調整的申訴
1。 如果員工對薪酬調整所產生的異議,員工有權向屬地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訴。
2。 屬地人力資源部在接到員工申訴后 15 個工作日內,必須將申訴處理結果通知到員工本人。
3。 如果員工以對屬地人力資源部的申訴結果不滿意時,可以直接向集團人力資源部進行申訴。
第七章 海外人員的薪酬管理
第二十一條 海外當地人員的薪酬管理
1。 公司為海外招聘的人員提供在當地市場有競爭力的薪資水平。
2。 根據不同地區差異,由子公司人力資源部、海外業務負責人公或辦事處首席代表與集團人力資源部共同制定該地區的薪酬管理實施細則,報集團 ceo 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內外派的海外人員薪酬管理
1。 國內派駐海外人員根據派駐地的物價水平、生活和工作條件,給予不同的海處補貼標準,具體標準見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的相關制度。
2。 國內派駐海外人員的國內薪酬標準不變,但取消國內的交通、住房、通訊等補3。 帶薪調休假:根據公司福利制度中的調休假標準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遇國家政策重大調整,或發生不可抗拒的重大情況,本制度將適時將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如本制度與最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存在沖突,以最新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8
1目的:
1.1解決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缺乏明確政策規定的情況需要上級批準才能辦理的事情;
1.2本制度規定了分公司的.呈報規則,收發規范。
2適用范圍:適用于下級部門向上級請示、指示和批準的事項。
3管理規定
3.1呈報規則:
3.1.1呈批報告一般由呈報部門、抄送部門、呈送部門、呈送時間、標題、正文、落款簽字、附件等部分組成。在報告起草中要嚴格報告格式和行文規則。
3.1.2呈批報告必須一事一呈批,不越級呈批,不在上報呈批的同時抄送平級、下級部門。
3.1.3在提交呈批報告時,呈報部門只能有一個,而不能多頭呈報,可抄送多個部門。
3.1.4報告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呈批報告的主要內容,一般不用標點符號,但標題中的法規、文件名稱要加書名號。如“關于****事項的申請”等。
3.1.5在呈批報告中,應首先扼要地講明報告的背景和根據,然后提出請示事項并闡述說明道理。在報告內容完成后,應在報告最后提出結語,如“特此請示,請審批”、“以上意見當否,請指示”等。
3.1.6報告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后、落款簽字之前,注明附件名稱和順序。
3.1.7報告的落款應有呈報人和相關部門領導親筆簽名表示同意該報告,若無該簽字則該份報告無效。
3.1.8報告用紙一律使用標準A4型紙。
3.1.9如報告的文字過少,請按照規范整齊、勻稱美觀原則調整報告格式。一律從左向右橫排。一律都用黑色。
3.1.10屬于需要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繼續上呈的報告,主管部門在呈批報告落款后提出本部門意見后,轉呈上級部門或領導。
3.2呈批報告保管原則:誰呈批,誰保管。
4附件
4.1呈批報告單
領導批示:_____
呈報:_____
抄報:_____
由:_____
呈報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標題
正文
(如有附件,請在此處注明)
呈報部門
呈報人
呈報時間
部門領導簽字(手簽)
(主管部門相關意見可填寫在此處)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9
考勤人員:負責本部門考勤的管理和匯報工作,對本部門考勤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應于每月5號前將上月考勤表遞交辦公室人事部,以備核查;遞交考勤表時,員工當月的請假單、出差單、異常出勤處理單、獎勵處罰單及相關證明等作為附件匯總備查,若手續不完備,將視為曠工。
一、員工應嚴格按照公司統一的工作作息時間規定上下班。
二、作息時間規定
作息時間表上班時間早9:00,午休12:30——13:30,下班時間晚18:00
三、考勤方式
1、員工采取上、下班指紋打卡的'方式考勤;
2、所有員工必須遵照其服務崗位所規定的時間,按時上、下班,做到不曠工、不遲到、不早退。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維護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本辦法所稱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是指從自然界分離純化或者經人工選育等現代生物技術手段獲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污染檢測、治理和修復的一種或者多種微生物菌種。
第三條國家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環境安全管理,實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制度。
第四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從事生產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劑的企業事業法人,并具備微生物菌劑安全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應急處置的能力。進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并憑該樣品環境安全證明依法辦理衛生檢疫審批和現場查驗。
第五條環境保護部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實施衛生檢疫監督管理。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立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微生物菌劑樣品的環境安全性進行評審。
第二章樣品入境
第七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向微生物菌劑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請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手續:
(一)進口經營者與境外經營者簽訂的微生物菌劑進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書的復印件;
(二)進口經營者主管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的微生物生產、應用和安全操作的專業學歷或者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四)出口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證明;
(五)微生物菌劑在出口國的生產和應用情況;
(六)擬進口用于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樣品的最低數量和規格;
(七)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性的其他證明資料。
前款所列材料,應當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進口樣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內容屬實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
必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
《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必須注明進口樣品的數量和規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用于樣品檢疫審批,一份用于樣品環境安全評價數量核銷。
第九條直屬檢驗檢疫局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簽發樣品衛生檢疫審批單。樣品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樣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對樣品的數量、規格、外包裝情況進行現場查驗。對樣品查驗合格的,準予入境。
第三章樣品環境安全評價
第十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委托微生物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接受委托的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是從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實驗室(glp),或者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國家級專業機構。
第十一條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檢測規程》和《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評價導則》,對進口微生物菌劑進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出具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并對檢測數據和評價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微生物菌劑的微生物學檢測鑒定;
(二)微生物菌劑的安全性試驗;
(三)微生物菌劑的.評價;
(四)微生物菌劑的衛生學安全評價;
(五)微生物菌劑及各類終產物的生態安全評價;
(六)微生物菌劑的生產或者使用環境評價。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還應當附具下列內容:
(一)微生物菌劑出口國已有的環境安全評價資料;
(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及其代理機構資質信息。
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條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束后,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將微生物菌劑樣品全部安全銷毀,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將樣品全數交驗。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核對樣品數量和規格;對數量和規格與《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四章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十四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進口經營者提交的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報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部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提交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
第十六條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提出《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報環境保護部。
第十七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進口經營者申報的微生物菌劑主要成分與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劑中是否含有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危險或者較大風險的微生物菌種(群);
(三)微生物菌劑是否已經在出口國進行安全生產和使用;
(四)項目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微生物生產、應用和安全操作專業學歷或者資格;
(五)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部依據《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對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合格的微生物菌劑,出具《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十九條同一進口經營者的同一商品(項目)名稱微生物菌劑,應當申請一個《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已獲得《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劑,有兩個以上商品(項目)名稱的,應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二十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后仍然需要進口該微生物菌劑的,進口經營者需要重新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偽造、涂改或者變造《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五章出入境衛生檢疫審批與報檢查驗
第二十二條進出口經營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的規定,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衛生檢疫審批申請。進口經營者還應當提供環境保護部出具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準予進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
第二十三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受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報檢,實施現場檢疫查驗,并按照有關規定抽樣送專業的環保微生物菌劑符合檢測實驗室進行檢驗,經符合性檢驗及衛生學檢驗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首次送檢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對首次檢驗已經合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
第六章后續監管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采取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處置應急預案。進出口經營者應當保留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
第二十六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環境安全管理情況和本年度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出口計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在進出口、生產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或者有新的科學依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危害的,環境保護部應當撤銷其《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監督進口單位銷毀該微生物菌劑,并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變更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的,應當分別向變更前和變更后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束后,未將微生物菌劑樣品全部安全銷毀的,由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論的,環境保護部不再受理該評價機構做出的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三十條偽造或者涂改檢疫單、證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偽造、涂改或者變造《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環境保護部撤銷《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直屬檢驗檢疫局吊銷《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或者未執行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有關國際公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進口國法律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需要對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進行環境安全評價和環境安全證明的,參照本辦法第三、四章執行。
第三十三條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涉及動植物安全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并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
第三十四條進口經營者委托代理進口申請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與進口經營者簽訂的協議以及營業執照原件。
第三十五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和《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格式與內容,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11
第一條、報銷單據應是符合國家財政稅務部門要求的正式發票并填寫齊全。具體包括:(1)填制憑證的日期;(2)客戶名稱應填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字樣;(3)商品名稱應填寫清楚、明了,有具體型號的應要求對方填寫;(4)金額大小寫應相符并填寫清楚,不能改動;(5)單據必須加蓋對方單位章。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不符合規定的報銷單據。
第二條、報銷單據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報銷單據有錯誤的,將退回經辦人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第三條、預借款項必須書面寫明借款原因,并附借款的明細表,由部門經理簽字后,交財務按照財務制度審核所借款項是否確實需要發生,預算內且單筆金額在500元以下的款項由財務經理簽字,預算外的款項由財務總監簽字方可預借。
第四條、臨時借款(包括出差借款)應在費用發生后一周內及時送交財務予以銷帳,多退少補,前款未銷的,不予再次借款。(長期出差在外的人員應該在月底前將一個月的票據整理好按時寄回公司。)一個月仍沒有報帳的,財務有權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第五條、經辦人領取支票時應在支票領用簿及支票存根上簽字,預先領取支票的應提供收款人全稱及確切金額,否則不予簽發。原則上應先取得發票后領用支票,特殊情況領用支票后必須在一周內取得發票到財務部報帳。如果確實金額不能確定,經財務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可以開出不填金額的轉帳支票(但必須填寫對方單位,并封上上限金額)。
第六條、業務招待費,禮品費報銷時需附有費用明細說明,列明所請人員的姓名和單位及聯系方式。單筆費用在500元以上的支出,事先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方可支出。否則一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工程人員在工程中發生的招待費用屬于市場行為,原則上不予報銷。若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向工程負責人、當地市場負責人請示,經批準后,方可發生,每月不得超過200元。經工程負責人、當地市場負責人簽字后,財務予以報銷,否則費用自負。
第八條、工作時間因公事外出,應盡量使用公司車輛或者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乘坐出租車的,必須在出發前填寫出租車使用申請單,經部門經理批準后,方可乘坐。在報銷時,需將申請單附在車票后。
第九條、手機費用報銷必須使用電信營業廳電腦打印的話費專用發票,手機號碼必須是員工聯系表上記錄的號碼,否則一律不可報銷。當月話費次月報銷,一個月只報銷一次。使用如意通和神州行的人員,如果確有困難無法更換可以打印手機話費專用發票的,請及時告知財務部。
第十條、總部的.大客戶部每月執行包括過橋費、汽油費和停車費在內的300元標準車補。
第十一條、公司司機報銷停車、過路等用車費用時,必須在票據后注明與何人前往、何時去何地辦何事。
使用公司的車輛外出,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違章罰款一律自負。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財務部匯款記錄對應每筆匯款報銷異地提款手續費,員工報銷時應在發票后注明公司匯款項日期。
第十三條、公司的車輛由綜合辦統一負責保管和日常管理,汽車維修費、保養費、加油費等相關費用一律由綜合辦統一報銷,其他任何部門沒有報銷權。對于非公原因產生的汽車費用,公司一律不負擔。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由綜合辦負責統一購買和日常保管、維修、管理。具體規定參照綜合辦有關制度。
第十五條、各項費用的領取和報銷均要按公司規定格式填寫計劃和粘貼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財務人員有權拒絕支付。
第十六條、報銷程序:
預算內費用、在財務報銷報銷制度上有明確規定的且單筆金額小于500元的現金報銷簽字順序:經手人-部門經理-會計--財務經理-出納;
預算外費用及特殊情況且單筆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現金報銷簽字順序:經手人-部門經理-主管副總經理-會計--財務經理-財務總監-出納。
預算外費用及特殊情況且單筆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現金報銷簽字順序:經手人-部門經理-主管副總經理--會計-財務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出納。
第十七條、銷售部門實現銷售需開具發票的,原則上應先取得支票后開具發票。如須先開具發票的,應在發票開具當天交回支票,如不能及時交回支票的,應在當天交回發票,便于財務部門對發票的管理。
第十八條、如因業務需要,必須提前支付對方發票,按上一條難以操作,則業務人員說明原因,并報財務經理同意,可以預先拿發票,但業務人員將發票交給客戶時,應要求客戶出具收到發票的證明。
第十九條、費用報銷時間為:每周二各部門將手續齊全的報銷憑單交到財務部,周四下午辦理報銷業務。
第二十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和各地辦事處。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12
為加強科技公司財務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財會人員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壯大公司經濟實力為宗旨,制止鋪張浪費,降低消耗,增加積累,把財務工作做好。
第二條、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責,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公司各項經濟活動。
第三條、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第四條、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違反財經紀律和公司財務制度的款項,應拒絕支付、并及時上報分管領導、總經理。
第五條、建立穩定的財會人員隊伍。財會人員調動或因故辭職,應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未辦完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第六條、一切現金往來,須憑據收付。
第七條、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報銷,必須用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辦人簽名,經分管領導、總經理、董事長簽字后方能報銷付款。
第八條、嚴禁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13
第一條公司證照由行政部指定專人統一管理。
第二條證照是指由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各類證書、批文等。
如: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書、稅務登記證、ISP經營許可證等。
第三條證照的使用包括借用、復印等。
第四條證照使用必須填寫《證照使用申請單》。
第五條證照借用程序
借用人申請→部門負責人復核→主管總監審核→總經理核準→辦理借用手續→歸還借用完畢后,應在時限內歸還證照保管人。
第六條證照復印程序
借用人申請→部門負責人復核→主管總監核準→辦理借用手續→發放復印件,如證照復印件未使用,應立即退還證照保管人。
第七條如需使用原件,則總總經理須核準。
第八條證照復印件必須加蓋“再復印無效章”。證照保管人必須做出登記,認真填寫《證照使用登記表》。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14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證照資質的管理,確保證照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安全、有效、合法的使用,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證照管理本著“及時辦理、及時年檢、統一保管”原則,保證證照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行政部負責辦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節資質證照的種類
第三條種類
一、資質證照種類包括基礎證照、專業證照及獲獎證照三類:
(一)基礎證照是指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稅務登記證正副本、銀行開戶許可證等企業合法經營所需要的各種證照;
(二)專業證照是指經營中取得的專業類證照:如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社保登記證、建造師證、安全員證、崗位資格證、技術人員學歷證、個人的職稱證等。
(三)獲獎證照是指公司經營中獲得的各項榮譽證書、專利證書等。
第三節資質證照的辦理部門
第四條辦理部門
(一)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均由行政部統籌辦理;
(二)公司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均由財務部統籌辦理;
(三)公司專業證照、專利及獲獎證照均由行政部統籌辦理;
第五條證照除正常的年檢和換證外,凡涉及變更或注銷的,必須由董事會批準后方可辦理。
第六條證照的辦理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如因個人原因超過規定期限未辦理以致證照過期的,將追究證照經辦人員責任。如被罰款的,所罰款項全部由經辦人承擔。
第七條所有證照辦理完畢后,必須將原件備案至相應保管部門。
第八條證照辦理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經辦人員憑票據辦理報銷手續。
第四節證照保管及使用
第九條行政部負責公司證照的統一管理。所有證照原件由行政部專人負責保管,并負責登記、備案并保留掃描件。
第十條行政部應妥善保管印章和證照,存放于專門的、干燥的文件柜里,不用時注意上鎖,未經許可不得啟用、濫用、復印、外借等,證照類的還應備掃描件歸檔和留存復印件以備急用。保管期間,公司及部門印章、證照管理員為管理責任人。
第十一條行政部應在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組織完成各種證照的年度檢審,確保證照的.有效性。
第十二條為保證公司的合法經營,公司以個人名義出資辦理的職稱證、資質證、資格證等各種證件的產權屬于公司,由行政部統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證照檢審時,相關部門和人員有責任予以協助,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第十三條公司各部門或外單位需要使用公司證照復印件,須填寫《資質文件使用登記表》(若部門主管領導未能簽署,須上一級領導簽署,部門主管領導及時補簽)。掃描件需要傳送時,須有水印“此掃描件僅作為辦理xx用”,需要復印的,由行政部統一復印并加蓋“再次復印無效”印章,必要時加注“復印件僅用于辦理xx用”。
第十四條公司證照原件(正本或副本)帶出和借用,行政用證須經常務副總批準,項目用證須經總經理批準,領導簽字同意后的《證照外出使用審批單》,不得擅自用于他事,期間要妥善保管,攜帶人應防止丟失,用完后應立即歸還還原保管部門。并在登記表上注銷。
第十五條印章證照保管員為第一責任人。帶出和借用期間,攜帶人為第一責任人,審批人為第二責任人。
第十六條當印章和證照管理人員發生人事變動或離職,應向交接人移交印章、證照及其他相關工作,同時填寫《證照交接單》,常務副總為監交人。
第十七條證照遺失必須馬上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證照保管人登報聲明證照作廢,并按主管部門的要求重新補辦新證照。
第十八條如因個人疏忽引起證照遺失的,由遺失人承擔全部責任,所發生的費用全部由遺失人承擔。
科技公司管理制度15
1、請假和休假
(1)本公司員工實行每周5.5天工作制。作息時間有夏、冬季之分。
(2)聘用離退休人員每月累計工作20天,缺勤按平均月工資扣除。
(3)員工考勤實行工作量制,由行政人事部及部門經理負責考核。
(4)員工因病請假需有醫院證明,月內超過兩天者,從第三天起工資減半發放。
(5)員工有事請假者,應提前一天書面申報,部門經理審批交行政人事部備案,未經批準者視為曠工,無故曠工一日扣發三天基本工資。
(6)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本公司員工帶薪休假。
(7)享有婚、產假政策的'員工,按國家及公司規定帶薪休假,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人員,按日工資補貼發放。
(8)員工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后,每年可享受12天公休假,并隨著工齡增加,每年遞增一天,但最多不超過20天。公休假年度內因工作緊張無法休假者,按日工資于年底補貼發放。
2、工資政策
公司工資實行基本工資(年薪工資)+工齡工資+崗位工資
3、用車制度
(1)杜絕公司員工用公車辦私事。
(2)各部門員工在市區辦事,在交通方便、無緊急事務之時,應搭乘公共汽車,公司不另行安排車輛。
(3)業務部由于陪同客戶的需要,非工作時間用車的,由業務部經理提出申請,經證實后,由行政人事部批準后方能出車。
(4)司機出車返回后,應在派車單上填寫行駛公里、出車費用,并由出車人證明后,司機憑車單報銷出車費用。
(5)司機應愛護車輛,保持車輛內外清潔,經常檢查車輛。司機于下班后,將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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