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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源原高管討年假薪水惹官司
匯源原高管討年假薪水惹官司
涉案近4萬元 原告稱連續工作一年才能享受帶薪年假 被告認為不存在中斷與否問題
本報訊(記者王巍)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才能在第二年享受帶薪年假——匯源公司以此觀點,拒絕支付任職一年便離職的沈女士近4萬元年假薪水。
今天上午,雙方就帶薪年假糾紛在順義法院對簿公堂。
40歲的沈女士在2010年1月進入匯源公司,擔任公司品牌總監一職,屬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2011年2月28日,沈女士提出離職。離職后不久,沈女士向匯源公司提出,在職一年間公司未安排她享受2010年帶薪年假,因此要求匯源公司向她支付帶薪年假工資,總計近4萬元。
匯源公司則認為,沈女士在職期間工作有中斷,不屬于連續工作12個月,不符合在匯源公司享受帶薪年假的條件,因此不同意支付沈女士帶薪年假工資。
雙方產生爭議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支持了沈女士的要求,匯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將沈女士起訴至法院。
對于近4萬元的帶薪年假工資,匯源公司只同意支付600元。雙方分歧過大導致調解失敗,法官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爭議焦點
連續工作滿一年,才有資格享受年假?
只有在一年內在同一家單位連續不斷工作的員工,才有資格在下一年享受帶薪年假?這一問題成為匯源公司與沈女士在法庭上的爭論焦點。
沈女士認為,自己的總工齡長達10年以上,在匯源工作也超過一年。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享受長達10天的帶薪假期。
匯源公司則反駁說,根據社保繳費記錄,沈女士在進入匯源公司之前,曾有半年時間沒有繳納社保,也就是說這半年沈女士都處于工作中斷的“休息”狀態。
因此,即使沈女士的總工齡長達10年,并且在匯源公司任職一年,也不應該享受帶薪年假的待遇。
匯源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強調,12個月連續工作是帶薪休假的前提。
此觀點馬上遭到沈女士的反對,她認為,連續工作12個月包括在同一單位和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也不存在中斷與否的問題,“國家立法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人又不是機器!”沈女士表示。
解讀
法律規定是“累計”不是“連續”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4條規定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不享受帶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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