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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28 11:21:07 賽賽 金融/投資/銀行/保險/財會 我要投稿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1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的管理,規范公司的投資行為,保證對外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防范投資風險,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本公司對外進行的投資行為,即本公司將貨幣資金及經資產評估后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3條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1、短期投資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2、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1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類型。

  (1)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

  (2)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3)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4)經營資產出租、委托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第4條對外投資的原則如下。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3、投資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4、效益優先。

  第2章對外投資的職責分工

  第5條公司董事會為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6條公司成立投資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各分管副總及相關部門經理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對外投資項目的分析和研究,為決策提供建議。

  第7條公司投資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主要負責投資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審核,形成立項意見書,提出投資建議。

  第8條投資評審小組由投資分管副總任組長,負責對新項目實施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監控,并應及時匯報投資進展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等。

  第9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對外投資管理相關事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尋找、收集對外投資的信息和相關建議。

  2、配合投資評審小組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投資建議。

  3、負責將公司對外投資預算納入公司整體經營預算體系。

  4、辦理出資手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出資證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負責對股權投資、產權交易、公司資產重組等重大活動進行項目監管。

  第10條公司法務部人員負責對外投資項目協議、合同和重要相關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與審核工作。

  第11條公司高層領導、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均可以提出書面的投資建議或信息。

  第3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序

  第12條投資項目審核和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長期發展規劃。

  2、經濟效益良好。

  3、資金、技術、人才、原材料有保證。

  4、法律手續完善、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5、與公司的投資能力相適應。

  第13條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如下圖所示。

  第14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及時登記入賬,并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15條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作業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任何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

  第16條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17條公司財務部需定期與董事會核對證券投資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應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4章長期投資過程管理

  第18條投資項目應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須經公司法務部律師審核,并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對外正式簽署。

  第19條公司對長期投資項目管理實行投資、經營和監管相結合,公司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方式指定項目負責人。

  第20條投資委員會根據公司確定的投資項目編制投資開發計劃,對項目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控制,參與投資項目審計、終(中)止清算與交接工作,并進行投資評價與總結,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報董事會。

  第21條財務部需協同投資項目負責人按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投入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

  第22條公司投入實物必須辦理實物交接手續,并經實物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同意。

  第23條投資項目負責每季度人需對投資項目的進度、投資預算的執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況、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匯制報表,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24條項目在投資建設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的變化合理調整投資預算,投資預算的調整需經原投資審批機構批準。

  第25條審計人員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要求有關部門糾正和完善,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投資委員會討論處理。

  第5章投資評價與責任

  第26條公司財務部、投資委員會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投資結果進行評價。

  第27條投資項目負責人對投資項目存在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公司將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8條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公司資產流失、嚴重虧損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29條因投資項目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30條因投資項目的主管副總、負責人、監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6章投資轉讓與收回

  第31條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公司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2、由于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于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第32條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于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條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國家與公司的有關轉讓投資規定辦理。

  第34條批準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與批準實施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相同。

  第35條財務部負責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的資產評估工作,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

  第7章投資財務管理及審計

  第36條長期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37條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財務記錄,進行詳盡的會計核算,按每個投資項目分別建立明細賬簿,詳盡記錄相關資料。

  第38條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39條公司應每月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并按照公司編制合并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

  第40條公司在每年度末對長、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進行定期或專項審計。

  第8章內部信息報告及信息披露

  第41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42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因工作關系了解到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尚未對外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43條對于擅自公開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或其他獲悉信息的人員,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進行處罰。

  第9章附則

  第44條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2

  1、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投資,必須經有關部門評估論證后,逐級上報總裁辦簽署意見,經總裁辦批準后才執行。未經總裁辦審批,任何公司、部門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投資。

  2、財務部會同各主管部門按投資協議監控投資回報,對投資效益做出評價,未經總裁辦批準,任何其他部門無權減免投資回報。

  3、各所屬公司必須在工商局注冊三十天內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復印件。公司生產經營期間,投資人增資、轉讓投資權益或改變合作條件,需經總裁辦批準。在辦完相關法律文件后,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變更文件復印件。

  4、集團分公司開業或投資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的驗資證明和銀行送款回執。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防范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xx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投資,是指為實施公司發展戰略、增強公司競爭力等目標,公司用貨幣資金、實物、股權、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形式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行為,包括:

  (一)向其他企業投資,包括單獨設立或與其他方共同設立企業、經營項目或開發項目,對其他企業增資、受讓其他企業股權等權益性投資;

  (二)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貸款)、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對外投資。

  第三條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及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發展戰略,有利于增強公司競爭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業資源,創造良好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公司對外投資涉及使用募集資金,或者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還應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本制度同時適用于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章對外投資決策權限

  第六條公司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對公司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投資回報等事宜進行專門研究和評估,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進展,如發現投資項目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第七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各自在其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八條公司對外投資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批,并及時披露該等對外投資事項:

  (一)對外投資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的,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為計算數據;

  (二)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三)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四)對外投資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五)對外投資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公司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公司項目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展部(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范圍另文規定。

  第二章 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第五條 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第六條 各投資項目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并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凡合作投資項目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第七條 各投資項目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并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后,由投資項目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項目建議,并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審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后認為可行的,應盡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項目,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復,并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項目存檔。

  第三章 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第八條 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1000萬元以上項目,由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 凡投資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均列為重大投資項目, 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按項目審批權限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第十條 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后,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第十一條 投資項目確立后,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項目,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第十二條 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并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三條 各投資項目的業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準。項目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并按本公司資金有償占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第四章 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各投資項目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于公司全資項目,由總經理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并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于投資項目控股的,按全資投資項目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著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并通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項目的運作與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項目投資的副總經理及項目負責人負責。并由本公司采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六條 各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后,屬公司全資項目或控股項目,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項目,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并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年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第十七條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項目未列入會計報表合并的,應通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并通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了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于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年)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年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全資及控股項目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并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第十九條 對于貿易及證券投資項目則采用專門的投資程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第六章 項目的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

  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后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第二十一條 投資項目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后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后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并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項目,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項目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于頒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5

  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更好地推進項目實施,并進一步夯實投資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提高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省、市、區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了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范圍及有關管理內容和方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以及計劃外的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維修等項目均在統計范圍內。

  二、管理原則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不得謊報、漏報、瞞報、遲報和誤報”和數出一門的原則確保投資統計的及時、準確、全面。

  公司財務部是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的'統一管理部門,其具體職責是:貫徹執行公司統計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各部門進行業務指導;按照區統計局和公司的要求統一對外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各部門上報的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檢查監督,對不真實的情況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三、管理方法

  各部門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統計工作,項目代表負責所屬項目的數據統計,具體工作如下:

  1、項目代表每月20日與各施工單位聯系,取得本月項目實際進度,審核后,要求各施工單位于23日前將該項目工程進度表完成簽章(必須有施工方、監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簽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匯總后按照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門。

  2、項目代表每月20日與房屋征收部門聯系,收集項目征收款的支付情況,并告知財務部,由財務部負責于25前到區土儲中心復印相關票據,及時統計入固投報表。

  3、項目代表必須按項目建立各項目固投完成情況統計臺賬,一個項目一個臺賬,及時掌握所管項目的固投完成情況,臺賬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財務部根據項目代表上報的工程進度表及其他費用支付憑證,及時、準確填報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并按區統計局、區發改局規定的時限上報。并同時完善公司固投統計臺賬、固投資料的整理等。

  四、填報要求

  新入庫億元項目公司財務部必須于當月15日前上報區統計局,該項目代表必須于13日前準備好以下資料:

  1、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購置土地面積、土地購置費、房屋建筑面積、主要單項工程或系統工程、購置設備情況等);

  2、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主體工程施工合同);

  3、項目現場照片;

  4、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5、項目建設施工許可證;

  6、項目的整體設計;

  7、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8、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合同);

  9、項目規劃許可手續;

  10、項目環評文件;

  新入庫項目證明材料原則上應該有(1)-(10)項,至少上報(1)(2)(3)(4).其他項必須盡快補齊。入庫資料每一個項目一個文件,按照上述順序復制到一個word文件中,文件名稱:項目名稱+項目編碼。doc(項目編碼由統計人員提供),紙質資料復印件交一份給公司財務部保存。

  五、檢查、考核與獎懲

  本辦法執行情況由財務部每月進行檢查和考核,考核內容為本辦法規定管理內容部分,考核情況與公司有關獎勵考核辦法掛鉤。未按本辦法完成工作,不按時限提供資料的項目代表,經財務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進行處罰。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6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凡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其地方所得稅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稅免征期滿后,對當年產品出口額達當年企業全部產品銷售額50%以上的免征當年地方所得稅。

  3、享受減免稅后,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免減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額達當年產品銷售額7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認定之日起,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免征部分所得稅制度。

  6、經認定后,民營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經認定后,可免征兩年企業所得稅。

  7、東北地區工業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攤銷年限。

  8、從投產年度起,區投資新建的生產型企業。年度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50%第二年按3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9、從運營年度起,區投資新建的商業、飲食、服務、物流業企業。年度納稅額1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30%第二年按2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0、經認定,區投資新建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年度納稅額15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納稅額區留用部分的50%第二和第三年按3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1、對于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購置土地的企業。享受土地出讓價格優惠制度。

  12、申請登記注冊的經營期10年以上的科技企業,綠園經濟開發區運用自主知識產權。經認定,享受1-5萬元的創業引導資金扶持,并在一定期限內免費提供辦公場所。

  13、并經開發區認定的,綠園經濟開發區新注冊納稅的成長型企業。從注冊納稅之日起,視項目具體情況,按不超過納稅額區級留用部分的50%實行財政扶持或獎勵制度。

  14、對投資規模大、財政貢獻率高、科技含量高、安置就業人員多的有特殊貢獻的企業。可采取一企一策的辦法給予特殊優惠制度。

  15、同時適用兩種條款的可選擇最優條款,享受制度的企業。不能兼得。

  16、本制度各條款的優惠均由受益財政承擔。由區財政統一支付。

  17、本制度由區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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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投資行為,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使投資管理真正做到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為獲取未來收益而預先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實物或出讓權利的行為,包括對外和對內投資。對外投資包括:股票、債券等證券投資、出資設立子公司或對子公司進行增資、公司兼并、合作聯營、租賃經營等。對內投資包括:重大技改項目和更新、基本建設(包括購置廠房等)、購置新設備、新產品開發技術進步等。

  第三條投資管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符合公司發展戰略、合理配置企業資源、促進要素優化組合,創造良好經濟效益。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中心)。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關聯企業的一切投資行為遵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公司投資權限的劃分

  第五條為加強投資決策管理,提高投資決策效率,對第二條所指的公司投資行為,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股票、債券等證券投資,不論金額大小,均需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

  (二)出資設立子公司或對子公司進行增資、公司兼并、合作聯營等,投資金額不滿公司經審計的總資產30%的,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否則應由股東大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重大技改項目和更新、基本建設(包括購置廠房等)、購置新設備、新產品開發技術進步等,投資金額不滿公司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并在其后最近一次董事會召開時通報參會董事;投資金額在公司經審計凈資產值5%以上,不滿20%的,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投資金額在公司經審計凈資產值20%以上的,應由股東大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投資涉及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決策制度》有不同規定的,按《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公司投資管理機構

  第七條公司投資實行專業管理制度。

  第八條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票、債券投資等證券投資。

  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出資設立子公司或對子公司進行增資、公司兼并、合作聯營等項目的投資及管理。

  企管部負責重大技改項目和更新、基本建設(包括購置廠房等)、購置新設備、新產品開發技術進步等項目的投資及管理。

  第四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序及實施管理

  第九條公司對外投資項目實行逐級審批制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公司企管部對擬定的項目進行市場調研和經濟分析,形成可行性報告草案。對項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則的'分析和論證。

  (二)可行性報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初審。

  (三)企管部在經初審的可行性報告的基礎上,與財務部、董事會辦公室等相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討論后,編制正式的可行性報告。

  (四)企管部將可行性報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論證后,交由董事會辦公室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規定的權限與程序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準,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條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對外投資各控股、參股子公司的股權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對內投資的審批程序,比照本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后繼管理

  第十二條對內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前,公司審計部應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論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

  第十三條對外投資項目終止的,被投資企業依法進行清算時,由公司委派的董事作為股東代表,董事會辦公室、財務部派員共同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清算工作。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投資項目的檔案管理工作,各投資項目管理部門待項目全部結束后負責將項目材料整理交董事會辦公室歸檔。

  第十五條公司監事會、審計部,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項目投資審批機構討論處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直接向股東大會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的規定如與國家日后頒布或修訂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規定不一致時,按后者的規定執行,并應當及時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條公司股票公開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上市規則對重大投資有不同規定的,按上市規則的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董事會制訂,經股東大會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富榮集團項目投資行為,防范和控制投資風險,完善項目投資的后續管理,保障公司資產安全和增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范圍:

  適用于富榮集團所有投資項目。

  第三條 職責:

  (一)項目前期工作階段,項目發展部經理為項目負責人。

  (二)項目籌建階段,本公司確定的籌建機構負責人為項目負責人。

  (三)投資項目運營以后,本公司派往項目公司管理崗位的人員為項目負責人;派出二人以上的,由本公司指定負主要責任的人員為項目負責人。

  第四條 定義:

  (一)項目投資

  項目投資是指本公司以贏利為目的,獨資或與他人合資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活動,以及與其他投資人、技術持有人合作開發或建設的活動

  (二)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是指本公司以項目投資方式獨資或與他人合資設立的經營實體,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

  (三)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本公司全資設立,由本公司直接管理、財務獨立核算的非法人經營實體

  (四)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投資或與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資占股東權益超過50%的企業法人

  (五)參股公司

  參股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投資或與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資占股東權益不足50%的企業法人

  第二章 項目投資的管理體系

  第五條 公司對項目投資實行額度授權和計劃管理。年初由總裁組織擬定公司項目投資計劃和控制額度,經董事會研究通過后批準執行。單項1億元以下的主營項目投資和3,000萬元以下的非主營項目投資由總裁組織擬定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批準實施;

  第六條 項目投資的管理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自篩選項目被批準立項,至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研究通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批準實施為止,為項目前期工作階段;

  (二)自項目被批準實施,至完成項目公司的工商登記注冊或項目工程建成投產,為項目籌建階段;

  (三)自項目公司完成工商注冊登記依法取得經營資格、非法人項目依法成立或項目工程竣工投產后,為項目運營階段。

  第七條 項目投資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

  (一)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公司投資管理部經理為項目負責人。

  (二)項目籌建階段,本公司確定的籌建機構負責人為項目負責人。

  (三)投資項目運營以后,本公司派往項目公司管理崗位的人員為項目負責人;派出二人以上的,由本公司指定負主要責任的人員為項目負責人。

  第八條 項目發展部是本公司負責管理項目投資前期和籌建階段工作的主管部門。項目投資進入運營階段,辦公室、項目發展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是項目投資相關業務的主管部門;

  第三章 項目投資的基本原則與決策程序

  第九條 項目投資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堅持效益最大化、風險最小化和量力而行的原則。

  第十條 選擇擬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公司戰略發展規劃、產業布局和經營范圍;

  (二)項目具有廣泛市場空間和較長的產品生命周期;

  (三)項目符合本公司規模經濟效益的要求,有較高的投資收益率和發展前景;

  (四)與本公司現實的管理水平和籌資能力相適應;

  (五)合作方有較好的商業信譽、較高的資產質量、較強的管理團隊;

  (六)項目所在地有合適的地理位置和優越的政策環境;

  (七)項目采用的技術裝備符合當代經濟技術水準的要求,具有較強的先進性。

  第十一條 本公司項目投資決策實行“二評三審”制度,主要決策程序包括:

  (一)總裁審查批準項目發展部的選項;

  (二)組織初步市場調研和技術考察,編制項目建議書;

  (三)總裁辦公會對項目建議書審查后批準立項;

  (四)對擬投項目組織初步評審和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總裁批準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請董事會再次組織專家評審或技術論證;

  (六)董事會審查批準擬投資項目實施。

  第四章 項目投資的前期工作與決策

  第一節 選項

  第十二條 公司項目發展部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多渠道積極尋找項目。

  第十五條 公司鼓勵內部職工積極推薦項目。內部員工推薦項目實施后確有較好收益或成效者,公司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 項目發展部負責對項目的收集、調研、預選,實行分類管理,建立項目儲備庫。對符合當年投資計劃要求、具備申請立項條件的備選項目,由項目發展部經理確定一名人員為項目經理,全程負責掌握該項目投資決策進度、實施動態和有關資料的內控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將擬申請立項的備選項目編寫擬投資項目概況,填入【項目投資前期管理程序冊】,項目發展部經理簽署意見并經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同意后,提請總經理書面決定是否同意該項目的選項。

  第二節 批準立項

  第十八條 對經董事長同意選項的擬投資項目,由項目發展部組織初步調研或與合作方初步談判達成合作意向后,編制符合以下內容要求的【項目建議書】或【商業計劃書】:

  (一)項目來源和背景,產業政策背景和技術進步要求等;

  (二)項目實施所需條件、市場需求、政策環境初步分析與預測;

  (三)項目實施或與他人合作的形式方法與步驟;

  (四)經濟效益與經營風險的初步分析;

  (五)技術查新報告與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項目發展部依據市場調研、資料查詢、走訪業內人士和技術專家對認為應當立項的項目,填寫【擬投資項目立項申請表】(即項目投資開發輸入表),主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后,報請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是否同意立項。

  第二十條 總裁辦公會應當對【項目建議書】的內容認真進行研究審查,決定同意立項的擬投項目,正式進入前期工作,可以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顧問參加的項目工作小組。

  第二十一條 經初步考察和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立項;已經立項的應當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撤消立項,終止前期工作: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

  (二)項目投資后三年內回報率明顯低于銀行貸款利率的;

  (三)項目投資額度過大,可能使本公司資產負債率超出合理比率的;

  (四)擬投項目涉及本公司不熟悉的行業、產業,尚無合適的`專門管理人才,有可能會導致項目投資失敗的;

  (五)擬投項目技術工藝或技術裝備缺乏先進性,項目產品缺乏競爭力的;

  (六)擬合作方資金實力較弱,市場形象不佳或管理團隊素質較差的;

  (七)項目市場前景不明或已有類似技術、產品替代的。

  第二十二條 經總裁辦公會議批準立項后,方可正式進入項目前期工作階段。項目發展部負責將已批準立項的項目建議書和總裁辦公會的具體意見報董事會備案。

  第三節 項目投資的初步評審和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三條 擬投資項目經批準立項后,由項目發展部組織包括財務顧問、投資或專業顧問、公司經營法律顧問在內的專家依據項目建議書的內容對該項目進行初步評審,必要時報請總裁同意召開有公司高管人員和相關部門參加的專家論證會。

  第二十四條 初步評審和專家論證的情況記入【項目投資開發評審記錄表】,編制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連同該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意向性合作協議、項目公司組成方案、合同章程草案等材料一并匯編成上報董事會的提案。

  第二十五條 編制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工業項目為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其他類型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在此基礎上調整內容:

  (一)總論;

  (二)市場需求分析和項目擬建規模;

  (三)原材料、燃料及公共設施情況;

  (四)項目所在地的經濟政策環境、建設條件與廠址方案;

  (五)初步設計方案或構想;

  (六)環境評價與環保措施方案;

  (七)生產組織、勞動定員及人員培訓;

  (八)項目實施進度;

  (九)投資方式、資金規模和項目公司的股本結構;

  (十)資金來源及經濟效益分析;

  (十一)投資風險分析與應對措施;

  (十二)是否可行的結論性綜述。

  第四節 項目投資的決策

  第二十六條 總裁直接批準或召開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向董事會提交項目投資的預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依照其工作細則,組織有關專家對經理班子報來的擬投資項目預案,再次進行專家論證后,提交董事會研究決定是否批準實施。

  第二十八條 對董事會通過決議批準實施的項目,應當填寫【投資項目開發確認記錄表】

  第五章 項目籌建階段工作

  第一節 項目籌建階段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九條 項目投資進入籌建階段后,投資款尚未撥付或者雖已撥款而在建工程尚未開工時,發現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停止繼續投資或終止繼續合作:

  (一)預計項目建成后投資總額將超出可研預算10%以上的;

  (二)采用的技術工藝或技術裝備明顯落后,投產后難以達到預期技術和工藝質量要求的;

  (三)同類項目上馬、同業競爭嚴重,項目產品將失去較大市場份額的;

  (四)項目所在地政策環境惡化,無法保證優惠政策落實或無法達到項目預計收益的;

  (五)合作方發生重大變故、違約撤資或出資不實、弄虛作假,有意變現或故意抽逃資金的;

  (六)發生不可預見的其他情形,致使投資或合作開發無法繼續進行的。

  第三十條 本公司投入資金已經到位、或項目工程已經開工的項目發現存在或出現上述情形時,該項目負責人應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本公司經濟損失,并及時向總裁提出善后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節 項目投資撥款方式和超額資金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實施的項目投資的資金采用分階段按計劃進度撥付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 項目投資經批準立項后方可動用前期費,前期選項費用由公司辦公經費列支;進入籌建階段方可撥付少量開辦費。項目公司建成或項目工程竣工后,前期費和開辦費應當沖抵投資款額;正式簽署工程施工協議或項目公司發起協議后方可撥付項目投資資本金。本公司直接投資的非法人項目的投資款項應當按實際進度撥付

  第三十三條 項目總投資大于被批準的投資總額不超過10%,其中按股比應由我公司分擔的部分,應當由項目公司與本公司簽署借款協議,按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標準收取資金占用費。

  第三十四條 項目投資款項的撥付實行聯簽制度。前期費支出由項目發展部經理提出申請,主管副總審核,財務部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2人批準;開辦費、投資款、項目公司必需的流動資金和股東借款,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主管副總審核,財務部門負責復核后,由財務總監、總裁和董事長3人批準。

  第六章 項目運營階段工作

  第三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發現項目公司即將出現或已經出現以下情形時,應立即向總裁或分管副總裁匯報:

  (一)項目公司做出行為違背公司章程或違反合同、協議,有可能使本公司遭受損失的;

  (二)項目公司出現重大變故或做出重大決策而我方項目負責人未能及時知情,或無法通過合法程序使得我方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

  (三)項目公司做出符合本規定中5.3.4規定情形的行為,有可能違背本公司意志,已經、正在或即將侵害本公司權益的;

  (四)項目負責人認為必須及時匯報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責任人,項目公司出現本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規定應當披露的情形時,項目負責人應當立即向總裁或分管副總裁報告,并于當日向主管部門書面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勤勉盡責、扎實工作,確保任職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規范管理,自覺維護本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本公司的控股地位和資產收益。

  第三十八條 控股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在其任職公司做出以下決策行為時,應當事先向本公司書面請示,按本公司有關決策程序批準的方案執行,努力使其任職公司的決策行為符合本公司的意志和利益:

  (一)經營方針和生產經營計劃發生重大變更或做出重大經營決策的;

  (二)做出諸如投資、舉債、抵押、擔保、資產重組、股權轉讓、重大固定資產新建、改造及重要裝備更新購置等決定的;

  (三)決定聘任或變更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的;

  (四)決定財務決算報告、財務預算報告、利潤分配方案;

  (五)項目負責人認為應當向本公司請示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時出席任職公司的有關會議,并就需要表決的事項代表本公司依法行使表決權;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書面委托在該項目公司任職的本公司其他人員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員代為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條 項目負責人在接到項目公司的會議通知后,應當在二日內將會議議題和對本公司應當表明的態度或表決意見的建議,書面報分管副總裁和總裁,由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主持專題研究,形成本公司的基本態度和表決意見,經董事長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堅持原則,誠信盡責,勇于維護本公司和任職公司的利益,在項目公司重要會議上,不得擅自發表與本公司意志相悖的意見,不得投票贊成與本公司決定相異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出席項目公司有關會議后,應當及時將會議結果和其他有關重要情況書面報分管副總裁和總裁,并向項目發展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未經本公司依法授權,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本公司名義簽署經濟合同或做出經營行為。

  第四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將其所負責的項目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的主要情況以書面材料,每季度末定期向分管副總裁和總裁報告,并按業務歸屬分別向本公司主管部門備案;項目負責人任期屆滿或由于其他原因離任時應當及時向本公司提交《項目負責人任期報告》。

  第四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在任職間有杰出表現的,經總裁辦公會研究決定,可以給予相應獎勵。

  第四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在任期內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依法定程序撤銷其項目任職并給予適當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權謀私或濫用職權給本公司或任職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嚴重失職或疏忽監管,使任職公司發生重大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能認真履行有關董事、監事權利和義務與職責,致使本公司或任職公司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四)犯有其他嚴重錯誤。

  第四十七條 本公司出席項目公司、項目投資的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中心檔案室跟據國家檔案法規、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和ISO9002《質量手冊》中的內控規定,實行歸口管理,項目發展部協助中心檔案室做好項目投資有關資料的收集、清理、立卷和歸檔工作。

  第四十八條 項目投資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前期工作階段的項目背景、市場調研資料、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論證及評審結果,經理辦公會、董事會研究、審議通過實施項目的會議記錄、提案、決議等;

  (二)項目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的方案、合同、設備采購方案與合同、與合作方的往來函電、談判紀要和簽署的各類意向、鑒定文書等重要文件;

  (三)項目公司發起協議、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書、工商登記注冊的全套報批文件、營業執照和企業代碼復印件及各級政府有關該項目的各種批復文件;

  (四)項目運行后的反映公司權益的各種報表、文件、資料和重大合同副本;

  (五)與項目投資相關的技術書籍、圖表畫冊、電子文檔和視聽資料等;

  (六)公司檔案管理規定應當歸檔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四十九條 前款規定的項目投資資料原件應當一律由本公司中心檔案室歸檔,依法永久或長期保存,各經辦部門可以自留副本或復制件。

  第五十條 項目發展部項目經理負責項目投資前期和籌建階段檔案資料的催索、收集、整理、立卷;各類檔案資料在所涉事項發生后1個月內,由項目負責人報送業務主管部門清理立卷后,統一向中心檔案室報送歸檔。

  第五十一條 按公司要求上報各部門的有關報告,由有關各部門負責及時清理立卷,年終負責歸檔。

  第五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均不得跨年度自行散存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

  第五十三條 遵循完備、整齊、分類檢索、易于查找的原則對項目投資檔案實施有效管理,為公司經營、決策及依法維護公司權益提供證據或范例。

  第五十四條 相關部門如有必需,可留存復印件,但借閱或復制已經歸檔的文件資料應當遵守公司《質量手冊》中關于文件和記錄控制條款,辦理登記手續,并履行保密義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總裁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9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部門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的行為。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由財政部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

  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各項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

  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要求,確定每年的評審重點和任務。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招標標底的合理性;

  (三)項目概算、預算、竣工決(結)算;

  (四)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

  (六)財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業務。

  對財政性投資項目評審,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1,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

  2,對項目概、預、決(結)算單項評審。

  第五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是:

  (一)接受財政部門下達的委托評審任務;

  (二)根據委托評審任務的要求制定評審計劃,安排項目評審人員;

  (三)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評審所需的資料清單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四)進入建設項目現場踏勘,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五)對建設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六)審查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七)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八)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評審結論提出書面意見;

  (九)根據評審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十)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程序向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投資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匯報,并說明原因。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要求是:

  (一)應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應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投資評審任務再委托給其他評審機構。確需與其他評審機構合作完成委托評審任務的,須征得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評審工作量不應低于60%。

  (三)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范圍、評審程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其中評審結論的內容主要包括:

  1,該項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2,該項目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

  3,該項目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

  4,確定建設項目的投資額。對建設項目概、預、決(結)算投資的審減(增)投資額,應說明審減(增)的原因,如發生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概算外投資審增情況,應與概算內投資的審定情況分別表述。

  (四)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五)應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七條財政部門是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

  (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委托評審任務,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四)負責協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

  (五)審查批復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對經確認的評審結果進行處理;

  (六)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委托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評審結論進行抽查復核;

  (七)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承擔財政投資評審任務的機構支付評審費用,財政部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的付費辦法按照財政部財建[20xx]512號文件執行。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自收到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若在評審機構送達建設項目評審結論5個工作日內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九條對財政投資評審中發現項目建設單位存在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由財政部門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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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合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切實建立公司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良好溝通平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和諧的良性互動關系,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與交流,并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等手段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與投資者雙向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并獲得認同與支持。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服務理念。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并有機統一的投資理念。

  (五)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投資者關系顧問。

  (五)證券監管機構等相關政府部門。

  (六)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八條、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投資者關系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市場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說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條、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

  (二)年度報告說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

  (五)分析師會議和說明會。

  (六)一對一溝通。

  (七)郵寄資料。

  (八)電話咨詢。

  (九)廣告、宣傳單或者其他宣傳材料。

  (十)媒體采訪和報道。

  (十一)現場參觀。

  (十二)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深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方式。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根據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網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回應。

  第十一條、公司應豐富和及時更新公司網站的內容,并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可將新聞發布、公司概況、經營產品或服務情況、法定信息披露資料、投資者關系聯系方法、專題文章、行政人員演說、股票行情等投資者關心的相關信息放置于公司網站。

  第十二條、公司應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以便于股東參加。

  第十三條、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溝通。

  第三章、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第一負責人是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制度,并負責檢查核查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落實、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公司投資證券部是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秘書領導,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員工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五)準確掌握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及程序等。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秘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系工作。

  第十六條、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包括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信息溝通:根據法律、法規、《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通過舉行分析師說明會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咨詢。

  (二)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印制和郵送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準備會議材料。

  (四)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五)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并予以發布;舉辦分析師說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咨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六)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采訪報道。

  (八)網絡信息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

  (九)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設置專線投資者咨詢電話、傳真電話,確保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暢通,并責成專人接聽,回答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咨詢。當公司投資者咨詢電話變更時應及時公告變更后的咨詢電話。

  第十八條、對于上門來訪的投資者,公司投資證券部派專人負責接待。接待來訪者前應請來訪者配合做好投資者和來訪者的檔案記錄,并請來訪者簽署相關承諾書,建立規范化的投資者來訪檔案。

  第十九條、公司業務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樣稿,并經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能對外發布。

  第二十條、主動來到公司進行采訪報道的媒體應提前將采訪計劃報董事會秘書審核確定后方可接受采訪,擬報道的文字資料應送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可公開對外宣傳。

  第二十一條、在公共關系維護方面,公司應與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等相關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關系,及時解決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關注的問題,并將相關意見傳達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爭取與其它掛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臺。

  第二十二條、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書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公司出資委托分析師或其他獨立機構發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刊登該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時應在顯著位置注明“本報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后10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投向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應至少提前x個交易日發布召開年度報告說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投資者關系活動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系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系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在進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事先確定提問可回答范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弘投資),公司應拒絕回答,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就盡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防止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布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報告,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一)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譴責的。

  (二)經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考評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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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及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投資的決策與管理,控制投資方向和投資規模,拓展經營領域,保障公司及子公司對外投資的保值、增值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投資是指公司為獲取未來收益而以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經評估后的房屋、機器、設備、存貨等實物資產、股權以及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

  第三條 公司投資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三)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四)堅持效益優先。

  公司投資行為應盡量避免關聯交易。因業務需要不得不發生關聯投資,則應遵循公平原則,并遵守公司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規定。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對外投資行為。本辦法所稱控股子公司(簡稱子公司,下同)是指公司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公司所持股權比例超過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所持股權比例低于50%但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公司。

  第2章 對外投資的決策審批流程

  第五條 對外投資的立項、審批程序:

  (1) 對外投資項目的提出。

  投資項目可由公司股東、董事、總經理、公司相關部門及子公司根據業務需要作為項目建議單位提出,并形成投資項目建議書,提交總經理。

  (2) 對外投資項目的初審。

  總經理負責對投資項目進行初審,由總經理組織相關人員,根據公司總體發展規劃及行業特點,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決定是否投資該項目。

  (3) 立項前的調研和評估。

  項目初審通過后,公司組織專人對投資項目進行考察和調研,充分搜集項目相關資料,編制可行性分析報告;對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士進行評審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4) 對外投資項目的審批。

  對外投資項目由總裁辦公會審核通過后,按投資決策權限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第3章 對外投資的決策審批權限

  第六條 公司總裁辦公會、董事會、股東大會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公司總裁辦公會、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分別在其權限范圍內,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做出決策。

  第七條 未達到提請董事會審批標準的,由總經理組織會議審批決定。

  第八條 公司進行對外投資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后應提交董事會批準: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額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資產凈額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標的(如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且超過1000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超過100萬元;

  (六)交易標的(如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超過100萬元。

  上述成交金額,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額和承擔的債務及費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來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對價的、未涉及具體金額或者根據設定條件確定金額的,預計最高金額為成交金額。

  第4章 對外投資的組織管理機構

  第九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總經理及董事長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 機構,各自在其權限范圍內,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做出決策。

  第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批準的重大投資項目由公司總經理 負責按期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公司總經理為對外投資實施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投資部門進行對外投資項目的.實施,并及時向董事長或董事會匯報。

  第十二條 項目執行人應按經批準的項目投資方案制定項目實施工作計劃,并負責項目的實施、 進度跟蹤、進展情況匯報、項目完工的驗收交接等。定期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報送項目進展情況,但項目實施過程如遇突發事件可能嚴重影響項目進展的情況須即時上報。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實施過程中,由公司根據投資的項目內容指定職 能部門負責,對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的投資項目,公司根據需要設立“項目小組”, 由“項目小組”統一協調投資事宜。

  第十四條 公司聘請法律顧問負責對外投資項目的協議、合同和重要相關 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審核。

  第十五條 公司相關部門和子公司應及時向公司報告重大事項的情況,配合公司做好對外投資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5章 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重大投資項目需提交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評審。投資決策委 員會(5-7 人)由投資、財務、法務等部門的人員組成。必要時,組織相關技術 專家、法律專家、資本運作專家和項目管理經驗人士組成的專家組進行外部評審, 并作出外部評審意見,或單獨聘請專家或中介機構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

  第十七條 在投資協議履行過程中,與協議對方的溝通工作,尤其是需要出具文字材料的工作,必須由項目實施后負責跟進、監督、管理的相關職能部門統一進行。相關職能部門在出具文字材料以前,應當與其他職能部門協商一致, 并征得公司分管領導的同意。

  第十八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對各投資行為進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審計,并出具相應的審計結果,及時發現問題,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公司認為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 在前述投資項目通過后及實施過程中,總裁如發現該方案有重大疏漏、項目實施的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不可抗力之影響,可能導致投資失敗,應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對投資方案進行修改、變更或終止。經過股東大會批準的投資項目,其投資方案的修改、變更或終止需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第二十條 公司監事會行使對外投資活動的監督檢查權。

  第二十一條投資項目完成后,總經理應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檢查,根據實際情況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

  第6章信息披露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的信息披露應符合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必要時董事會可委托投資項目經辦人(負責人)之外的人員對投資項目進行評價、分析。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董事會應定期了解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進展和投資收益情況。如出現未按計劃投資、未能實現項目預期收益、投資發生較大損失等情況,公司董事會應當查明原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于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投資損失的,公司董事會視公司損失、風險大小和情節輕重,決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未按公司規定程序擅自簽訂投資協議草案,且在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前已付諸實際并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相應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刑法規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進行修改時,由董事會提出修訂方案并由其審議通過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并于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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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為了加強對外投資內部控制,規范對外投資行為,防范對外投資風險,保證對外投資的安全,提高對外投資的效益,根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基本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對外投資,主要是指公司根據投資計劃進行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投資,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

  第二章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對外投資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對外投資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對外投資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

  (一)對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與評估;

  (二)對外投資的決策與執行;

  (三)對外投資處置的審批與執行;

  (四)對外投資績效評估與執行。

  公司的對外投資計劃由總經理負責,并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討論決定,具體職責為:(一)編制公司年度對外投資報告并制訂公司下一年度發展及對外投資計劃,提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貫徹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關投資決策和資產處置決定。

  (二)委派或推薦投資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營者、財務負責人,確認其任職資格。

  (三)審查、批準公司投資的全資、控股企業再投資方案。

  (四)編制全資和控股投資企業經營者的年度經營目標,并按照管理要求和程序進行評議、考核和獎懲。

  (五)審查并指導投資企業的年度運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并檢查執行情況。

  (六)執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定,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如實披露對外投資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及重大關聯交易須即時披露。

  公司投資發展部門為對外投資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對外投資信息披露管理部門,具體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公司作出的資產經營和投資管理的各項決議。

  (二)參與、分析、制訂投資企業的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產權轉讓等方案,經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三)根據公司領導的要求,對公司投資的各個經濟實體的資產運作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研究,對其資產的安全性、可運作性,提出意見,供公司領導決策。

  (四)根據公司年度目標體系,編制全資和控股企業經營者的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在總經理授權下組織有關部門對目標執行情況進行審查、清算及考核。

  (五)會同或協助有關部門對公司投資的全資和控股企業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特定審計、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工作;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請國資委備案的,投資發展部負責上報材料的審核并轉報。

  (六)制定投資企業的重組、調整、規范、改制及建立適應市場的運營機制等方案,并參與或指導實施。

  (七)參與全資及控股企業的再投資方案進行論證及監理,指導、協助企業實施。

  (八)負責與招商辦、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聯系,及時掌握有關政策,爭取并落實各項政策優惠扶持。

  (九)參與公司新投資項目的方案論證、項目的調研和籌建、注冊登記等工作。

  (十)匯集公司各投資企業以及所屬企業再投資項目的資料,并對投資變動信息及時在內部網站披露。

  (十一)掌握并執行政府主管部門有關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的信息披露各項規定,對公司有關對外投資項目提出規范操作的意見,并按規定予以信息披露。

  (十二)負責公司發行證券再融資工作,編制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報告,并掌握項目實施進度,按規定予以信息披露。

  (十三)負責起草公司對外投資情況報告,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匯報,真實、完整、及時、公平地向公眾披露。

  (十四)對需要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投資項目,負責提交項目投資預案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

  公司財務部為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部門,具體職責為:

  (一)根據公司決策層的指示,參與對有關收購、兼并、新設、承包、托管等項目投資行為的財務論證,以避免或控制風險。

  (二)對全資、控股的投資企業及再投資企業,按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建立財務核算體系,并規范所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

  (三)按國家財務管理規定,組織中介審計機構對投資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和合并。

  (四)按國家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關規定,對公布的財務報告中有關對外投資有關資料的信息匯總,并提供信息披露資料。

  公司內部審計部為對外投資內審監督部門,具體職責為:

  (一)根據公司對外投資情況,對全資和控股企業進行定期、專項、經營者離任等內部審計,并配合中介審計機構對投資企業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

  (二)掌握公司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情況,對再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進行調研,并提出處置意見。

  (三)對中介審計機構預審中提出的問題,督促投資企業或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第四條公司的投資發展部辦理對外投資業務。辦理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金融、投資、財會、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辦理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定期進行崗位輪換。

  第五條公司對外投資實行分級授權的決策體系,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按照不同的權限對投資進行審批,其中股東大會是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

  (一)投資金額未達到董事會審批標準的對外投資項目,由公司總經理決定;

  (二)以下投資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審批: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三)以下投資事項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萬元;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萬元;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公司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的上述交易標的相關的同類交易應累計計算。

  若所涉及的資產總額或者成交金額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經累計計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若上述購買或者出售股權的行為將導致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發生變更的,該股權對應公司的'全部資產和營業收入視為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和與交易標的相關的營業收入。

  對于達到上述標準的交易,若交易標的為公司股權,公司應當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對交易標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截止日距協議簽署日不得超過六個月;若交易標的為股權以外的其他資產,公司應當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基準日距協議簽署日不得超過一年。

  公司對外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八十一條規定可以分期繳足出資額的,應當以協議約定的全部出資額為上述計算標準。

  第六條公司根據對外投資類型制定相應的業務流程,明確對外投資中主要業務環節的責任人員、風險點和控制措施等。

  公司投資的業務流程為:

  (一)根據投資意向,由公司投投資發展部組織起草項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方案,提交公司該項目分管領導初步審核。

  (二)投資方案提交總經理審核,并根據投資項目的授權范圍分別由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

  (三)項目一旦確定,由分管領導組織該項目的洽談和實施,并由投資發展部負責起草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提交分管領導審核;涉及資產審計、評估及收、付款的由公司財務部配合;涉及人事管理的由公司人事部配合;涉及對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投資發展部辦理。

  (四)公司投資發展部負責按規定程序辦理資產評估、相關部門備案、產權交易、驗資等手續,并按規定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等。

  對實際發生的對外投資業務,公司應當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的開展情況,加強內部審計,確保對外投資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公司投資發展部負責建立對外投資信息檔案,并加強對審批文件、投資合同或協議、投資方案書、對外投資處置決議等文件資料的管理,明確各種文件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第三章對外投資可行性研究、評估與決策控制

  第七條公司應當編制對外投資項目建議書,由投資發展部對投資建議項目進行分析與論證,對被投資公司資信情況進行盡責調查或實地考察,并關注被投資公司管理層或實際控制人的能力、資信等情況。對外投資項目如有其他投資者,應當根據情況對其他投資者的資信情況進行了解或調查。

  第八條公司應當由投資發展部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重點對投資項目的目標、規模、投資方式、投資的風險與收益等作出評價。

  第九條公司應當由內審部門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獨立評估,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全面反映評估人員的意見,并由所有評估人員簽章。對重大對外投資項目,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獨立評估。

  第十條公司應當根據經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按照職責分工和審批權限,對投資項目進行決策審批。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對所屬公司對外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采取總額控制等措施,防止所屬公司分拆投資項目、逃避更為嚴格的授權審批的行為。子公司的對外投資納入公司對外投資管理。

  企業因發展戰略需要,在原對外投資基礎上追加投資的,仍應嚴格履行控制程序。

  第四章對外投資執行控制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制定對外投資實施方案,明確出資時間、金額、出資方式及責任人員等內容。對外投資實施方案及方案的變更,應當經公司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員審查批準。

  對外投資業務需要簽訂合同的,應當征詢公司法律顧問或相關專家的意見,并經授權部門或人員批準后簽訂。

  第十三條以委托投資方式進行的對外投資,應當對受托公司的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進行調查,簽訂委托投資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指定財務部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管理,掌握被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現金流量,定期組織對外投資質量分析,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決策層和投資決策機構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公司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和有關規定向被投資公司派出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對派駐被投資公司的有關人員建立適時報告、業績考評與輪崗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加強投資收益的控制,投資收益的核算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準則的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應當納入公司會計核算體系,嚴禁賬外設賬。

  第十七條公司應當加強對外投資有關權益證書的管理,指定投資發展部保管權益證書,建立詳細的記錄。未經授權人員不得接觸權益證書。財務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與投資發展部清點核對有關權益證書。

  被投資公司股權結構等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取得被投資公司的相關文件,及時辦理相關產權變更手續,反映股權變更對本公司的影響。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與被投資公司核對有關投資賬目,保證對外投資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項目減值情況的定期檢查和歸口管理,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和審批程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公司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項目減值準備需董事會審批后方可計提,重大減值準備的計提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對外投資處置控制

  第二十條對外投資的收回、轉讓與核銷,應當按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對應收回的對外投資資產,要及時足額收取。

  轉讓對外投資應當由財務部會同投資發展部合理確定轉讓價格,并報授權批準部門批準;必要時,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評估。

  核銷對外投資,應當取得因被投資公司破產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資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公司財務部應當認真審核與對外投資處置有關的審批文件、會議記錄、資產回收清單等相關資料,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對外投資處置的會計處理,確保資產處置真實、合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建立對外投資項目后續跟蹤評價管理制度,對公司的重要投資項目和所屬公司超過一定標準的投資項目,由公司內審部門有重點地開展后續跟蹤評價工作,并作為進行投資獎勵和責任追究的基本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中“以上”、 “超過”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如發生與國家政策、法規相抵觸時,應從其法規、政策。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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